疏忽索償 - 證明疏忽的三大重要原則

僱員應在安全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僱主在法律上是有責任確保僱員在安全的工作環境中工作,以免僱員於工作期間受傷,但奈何僱員於工作期間意外受傷的情況已很常見,常見的意外例子包括建築工人從高處墮下、提供質素差劣的工具給僱員使用從而導致傷亡或僱主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而引致僱員受傷。 在香港,所有因工傷意外引致的訴訟及補償,均受「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管制。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受傷,其僱主則須…

民事訴訟 - 原告人採取法律行動的程序

展開民事訴訟的期限: 在香港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最普遍的例子: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
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4)條:
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1)條:
因工受傷 的案件,必須於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

欠租收樓程序 |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

租約及租契之分別:租約及租契的內容一般都會包括租金、租期、起租日期、按金等等。租約的業主及租客只須在租約上簽署便可。但如果租期是超過三年,此租約在法律上便稱為租契。租契的業主及租客必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簽署租約或租契後之程序:簽署租約或租契之後,都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稅務局打釐印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沒有打釐印的租約或租契可能不會被法庭接納為證據),…

物業擁有權方式的重要性及樓宇買賣的流程

物業擁有權 —「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 在香港,樓宇買賣是一項重要的決定。在購買樓宇前,買方須慎重考慮物業擁有權的方式,這是極為重要 !

物業擁有權可分為「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兩種:

「全權擁有」是指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全權擁有人。而「共同擁有」可分為: (a)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即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過世,其物業權…

訂立遺囑 (俗稱: 平安紙) 的好處及其應注意的事項



誰人可以訂立遺囑?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 (俗稱: 平安紙)。遺囑用以列明一個人去世後,其 遺產 將如何被分配。
訂立遺囑的好處: 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死者之遺產分配將依照 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這未必是死者生前的意願。因此,訂立遺囑的好處是:

✅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不平均地留給他/她的親人,甚至可以排除某些親人繼承他/她的遺產;

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及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不小心駕駛的定義 不小心駕駛每天都在發生,是比較常見的交通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便屬不小心駕駛。

被告是否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在這個問題上,法庭會從客觀的角度去看 - 被告在當時的情況下,其表現是否符合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呢?

被告是否 「未有合…

律師收費及訟費評定

香港律師收費是怎樣計算?若聘用香港律師處理一些非訴訟性質的法律事務,例如: 樓宇買賣、訂立遺囑 及草擬合約等,通常只會涉及數目不大的律師費用,但當遇到的法律問題是屬於訴訟性質,所需支付的律師費用便可能很高昂。訴訟案件的律師收費通常是按每小時計算,每小時之收費高低需視乎所聘用之律師的年資 (可參考以下律師收費一覽表) 。 因此,在聘用律師處理法律事務之前 (特別是訴訟性質的法律事務),應該首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