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及手續從而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
甚麼是「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書」有何分別?
遺囑認證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一位或多位人士根據遺囑的內容來管理死者的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受益人。這些獲授權的人士被稱為遺囑執行人。但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執行人的情況下,則會發出遺產管理書,該文件通常授予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子女或父母,作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的權限源自於死者所立的遺囑,因此其權力與責任自立遺囑人去世之時便開始生效。而遺產管理人的權限則是基於遺產管理書,因此其權力與責任應自遺產管理書上所載的日期起開始,而非從死者去世之時開始。
「遺囑認證」的重要性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並且需要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簽署過程。見證人必須是年滿18歲且具備法律能力的人,並且他們不應該是遺囑的受益人,遺囑方可視為有效。此外,遺囑內容應清晰明瞭,能夠明確指出死者的財產及其分配方式。遺囑認證是香港法律程序中對於遺囑的正式確認,這步驟能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及合法性,旨在確保死者的遺產根據其遺囑的指示妥善及公平分配。這一程序通常由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批准後,獲得一份稱為「遺囑認證書」的法律文件。只有持有這份文件的人,才被認可有權管理和分配死者的遺產。舉例來說,若死者在其遺囑中明確指定其財產應由配偶及兩名子女平分,那麼遺囑執行人必須依照這一指示進行分配。然而,若死者在遺囑中未明確指定某項財產的受益人,則該財產的分配將需要根據香港的法律進行。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序及手續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產承辦申請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處理遺產承辦,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應由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負責申請遺囑認證。根據香港法律,遺囑執行人必須年滿21歲,並且可以是受益人、親友或專業人士。但是,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3條,因精神/嚴重身體殘疾而無能力處理其事務的人士,不能被任命為執行人。此外,在獄中服刑人士及破產人士,均不適合被任命為執行人。
若遺囑中沒有指定執行人,或者指定的執行人無法履行職責 (例如,在申請過程中去世),則須根據 第19條 訂明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次序。如有多人享有相同等級優先權,一般來說,法院會將遺產管理書頒發給被認為最適合有效管理遺產的人士。第25條 訂明了法庭在此情況下的選擇。
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
若死者未留下遺囑,則需要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提出遺產承辦,如有多人享有相同等級優先權,法院會將遺產管理書頒發給被認為最適合有效管理遺產的人士。 第25條 訂明了法庭在此情況下的選擇。
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管理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管理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高等法院同樣具備委任不屬於上述級別的個人來管理遺產的權力。如果死者的某位親屬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但該親屬未滿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無法勝任管理遺產的工作,法院則可能會行使此權力。
第四步: 商議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
這視乎遺產的數額及其複雜程度而定,例如:✅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還擁有有以下的權力:
(a) 發出「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 批准從死者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例如: 支付死者的殮殯葬費用及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士 的生活費用;
(b) 發出「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
(c) 發出「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您預先支付,您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您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如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便會提供協助。
✅ 在其他情況下,可考慮聘請律師處理。處理遺產承辦並沒有劃一的律師收費,可自行找相熟的律師商議。
第五步: 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
1. 準備所需文件:申請人需填寫相關的表格,這些表格可以在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例如,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在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簽署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以確認文件的真實性。
所有遺產承辦的相關申請表格,可到司法機構網頁下載,如下:
有遺囑的申請表格
無遺囑的申請表格
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的電話、地址、傳真及電郵 (可作預約):
地址 : 香港金鐘道三十八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三樓
電話 : (852) 2840 1683
傳真 : (852) 2524 7737
電郵 : probate@judiciary.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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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死者與申請人之間的關係,則需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配偶需提供結婚證書,子女需提供出生證明。若無法提供任何證明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件,則需提交一份確認身份的非宗教誓詞或宗教誓章。該誓詞或誓章必須在監誓員的見證下簽署,簽署者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無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且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還有,其他必要的文件,例如死亡證明書、身份證明文件。
如是申請遺囑認證,申請人還需附上死者的遺囑正本及一份副本,以及任何可能影響遺囑有效性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將有助於法院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及其法律效力,並確保所有程序的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若遺產中有涉及到其他國家的資產,申請人可能還需要提供該國的法律文件。
2. 提交所有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申請人需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交所有上述文件,法院會進行審查,確保所有的法律要求都已得到滿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常會在一至兩個月內進行初步的回應,並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資料或修正申請文件,以確保所有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這個過程中,申請人需依照法院的指示適時補充或修改文件,確保所有信息的準確性。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但如果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3. 發出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
最後,若法院認為遺產承辦的申請符合要求,便會發出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這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授予申請人合法的遺產管理權。
第六步: 執行遺產分配
獲得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後,申請人可以根據遺囑的內容或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 (其優先次序之詳情,已列明在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後續的遺產分配和執行事宜。這包括確定受益人,先清付死者的欠債 (例如: 信用卡欠款、死者所欠的稅款、殯葬費用、及其他費用—處理遺產承辦的律師費及相關法庭費用) 。隨後,便可以向遺產受益人分配死者的遺產。此外,若遺產中涉及跨境資產,則需特別留意當地法律的要求,以降低法律風險。舉例來說,若死者在香港與英國同時擁有不動產,則在處理這些遺產時,必須遵循各自地區的法律規範。這樣不僅能確保資產的合法性,還能有效避免因法律不一致而產生的爭議。因此,聘請熟悉相關法律的律師對於順利完成遺產分配至關重要。再且,整個遺產的分配過程不僅涉及法律程序,還需要良好的溝通和協調,並保持透明度,以確保所有繼承人都能獲得公平的對待,減少因遺產分配而產生的家庭糾紛,維護家庭和諧。
請注意: 如果您是死者的遺屬或受養人,但遺囑未能為您提供適當的給養,或給養的數額不足;又或根據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則不具備分享遺產的權利;您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 第3條 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從死者的遺產中獲得「合理經濟給養」。
結論
總括來說,處理遺產承辦是一個涉及多步驟的法律過程,從準備工作到提交申請,直至最終的遺產分配,每一步都需要謹慎對待。申請人需要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要求,準備好所有必要的文件,以確保流程順利進行。對於不熟悉法律程序的申請人,聘請專業律師的協助無疑是明智的選擇。通過專業的法律意見和指導,申請人能夠更快、更高效地完成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序及手續,從而妥善處理死者的遺產,確保遺產能夠公平地分配給所有受益人。為保障諮詢者的私隱,請不要將問題寫在此 Blog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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