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說服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的三大條件

禁制令用以命令訴訟一方必須作出或避免作出某項事情。要成功說服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原告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違反禁制令可被視作藐視法庭而可能被判監。
成功說服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的三大條件

甚麼是禁制令?

在緊急情況下,訴訟某一方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用以命令訴訟另一方必須作出或避免作出某項事情。最常見的例子便是用於知識產權訴訟上,可以即時終止被告人的侵權行為。當然,禁制令亦可在其他方面發揮其作用。例如: 禁制騷擾行為 、禁制 誹謗言論或字句、禁制家庭暴力 (法庭還可以命令將施暴者逐出居所) 、禁制資產轉移等等。在一些情況下,法庭亦可以在禁制令上附加逮捕權。

違反禁制令的法律後果

違反禁制令會被視為藐視法庭,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或監禁。如果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不會判處監禁。

申請禁制令的費用

因申請禁制令的 律師費用 十分高昂,申請人在申請禁制令前應確定申請成功的機會有多大。如申請禁制令的理據薄弱,最終申請只會失敗及浪費大量金錢 (包括支付訟費給被告人),所以申請禁制令之前,應該諮詢律師的意見後才作決定。

臨時禁制令

法庭有權在審訊前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被告人進行侵權行為直至訴訟正審後臨時禁制令是 民事訴訟程序 上的一項分支,因為原告人和被告人雙方的訴訟程序仍然是持續進行,雙方仍須按照高等法院條例及法庭的指示依時進行訴訟程序。技術上,臨時禁制令的判決往往等同最終裁決,因為判決會嚴重影響被告人是否持續抗辯的意向。因此,多數的訴訟程序會於臨時禁制令頒佈後,原告人和被告人雙方便很大機會達成和解方案。

案例 — 禁制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

香港原訟法庭於 2020年10月30日 發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進行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詳情可參閱: 香港高等法院臨時禁制令 HCA 1847/2020


要成功說服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原告人必須符合的三個條件:

(1) 有關案件中的申索必須有一定的理據及成功的機會,而並非屬於瑣屑無聊的申索;
(2) 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而容許被告人繼續進行侵權行為,將對原告人構成重大影響,非金錢賠償足以彌補原告人的損失。及
(3) 原告人須向法庭作出 "賠償承諾" 以保障被告人。即是,若原告人在訴訟正審敗訴時,原告人是有能力向被告人賠償因發出臨時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蒙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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