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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說服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的三大要素 |
甚麼是禁制令?
訴訟某方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時,頒發禁制令是用以命令訴訟另一方必須作出或避免作出某項事情。最常見的例子便是用於知識產權訴訟上,可以即時終止被告人的侵權行為。當然,禁制令亦可在其他方面發揮其作用。例如: 騷擾行為 、家庭暴力 (法庭還可以命令將施暴者逐出居所) 、資產轉移等等。在一些情況下 ,法庭亦可以在禁制令上附加逮捕權。違反禁制令會被視為藐視法庭,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或監禁。如果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不會判處監禁。因申請禁制令的律師費用 十分高昂,申請人在申請禁制令前應確定申請成功的機會有多大。如申請禁制令的理據薄弱,最終申請只會失敗及浪費大量金錢,所以申請禁制令之前,應該諮詢律師的意見後才作決定。臨時禁制令
要成功說服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原告人必須確立以下三點:
(1) 有關案件中的申索必須有一定的理據及成功的機會,而並非屬於瑣屑無聊的申索;(2) 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而容許被告人繼續進行侵權行為,將對原告人構成重大影響,非金錢賠償足以彌補原告人的損失。及
(3) 原告人須向法庭作出 "賠償承諾" 以保障被告人。即是,若原告人在訴訟正審敗訴時,原告人是有能力向被告人賠償因發出臨時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蒙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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