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 原告人採取法律行動的程序

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原告人可以採取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來展開民事訴訟,但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民事訴訟最為普遍。
民事訴訟 - 原告人採取法律行動的程序

展開民事訴訟的期限:

在香港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最普遍的例子: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
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4)條:
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1)條
:

因工受傷 的案件,必須於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提出。

香港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簡介: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去證明他/她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原告人可採取 (a) 傳訊令狀,或 (b) 原訴傳票,來展開民事訴訟,但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民事訴訟最為普遍,其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流程大致如下:

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連同申索陳述書清楚列明原告人申索的性質及論據。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並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 (夾附三份) 及表格16或16C(如適用的話)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予被告人。「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2. 被告人必須於限定時間內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 (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14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7天開始計算)。若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被告人敗訴。

3. 被告人必須在令狀的認收送達時限屆滿後的 28 天內,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若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4. 原告人須於28 天內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予被告人。

5. 原告人需要取得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讓法庭就訴訟各方的審訊準備工作給予適當的指示。法官一般會指示訴訟各方在某一段時間內,互相交換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 (沒有在證人陳述書內提及的事實,在審訊時是不會被採納)及專家報告等等。

6. 訴訟各方可透過 調解 以解決爭議。

7. 訴訟各方必須以文件清單形式向對方披露其所管有、保管、控制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文件,而訴訟雙方有權查閱對方所披露的文件。若文件是受保密權保障,便應該將之列入清單內受保密權保障的特權文件類別,並且可以拒絕披露及讓對方查閱。

8. 訴訟各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9. 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10.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

11. 排期審訊:
原告人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向編排案件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 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並會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Fixed List,即案件會被定在某一日期處理)或流動審訊表(Running List,即案件會在有法官空閒時獲處理)內。原告人須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交予法庭存檔。

12. 審訊,案中各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出席 。

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

民事訴訟程序頗複雜,各方應聘用有處理訴訟案件經驗的律師。在香港,律師收費 通常是按每小時計算。法庭於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訟費包括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如有的話)的費用。所以若被判敗訴的話,便需要承擔勝訴一方的訴訟費用。如敗訴一方不願意支付勝訴一方所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所不滿。勝訴一方可進行其 訟費單的評定 程序。

因訟費可能會非常高昂,在決定展開民事訴訟前,應先徵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進行訴訟。

法律援助計劃

如未能負擔律師費用,可考慮向 法律援助署 申請法律援助。只要通過經濟審查(即是: 財務資源不超過法定上限)和案情審查(即是: 提出申索是有實質理據支持),便可獲取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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