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 - 應爭取獨有撫養權或是共同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可分為獨有撫養權及共同撫養權。當有爭拗時,除首要考慮子女本身的利益外,法庭必須衡量各項因素所佔比重而作出裁決,例如: 子女的意願、年齡、性別和家庭生活形式,父母的年齡、品格、財政狀況、謀生能力及身體狀況等等。

獨有撫養權與及子女探視權的定義

在香港離婚案件中,若法庭把子女的撫養權(或管養權)判給父親或母親,意即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是有責任去照顧和管束有關子女,保障和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例如教育、課外學習等作出決定。而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通常會擁有子女的探視權,讓其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雖然擁有子女探視權的一方不能在子女日常的福利事宜作出最終決定,但大法官夏正民在一宗案件中,曾經指出 "擁有獨有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有權就子女日常的福利事宜作出最終決定,但必須先諮詢及充分合理地考慮另一方提出的意見。雖然擁有子女探視權的一方沒有否決權,但他/她可以向法庭申請就任何分歧作出裁決"。在另一宗案件中,英國大法官 Cumming Bruce 亦曾經指出 "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有權知悉及獲諮詢關於子女未來的教育和任何其他重大事宜"。


怎樣確保沒有撫養權的一方能獲得諮詢意見的權利?

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在獨有撫養權命令上加上附帶條件,規定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必須讓他/ 她得悉關於子女發展的特定主要事項,例如,子女的健康、教育、活動狀況、離港外遊等等,以使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有份參與作出重大決定。如雙方沒法達成一致的決定,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有權訴諸法庭要求法庭提供指引。

共同撫養權的定義

「共同撫養權」一詞,不言而谕,是指把撫養權判給父母雙方共同擁有。

如父母雙方同意一起決定子女日常的一切重要事項,法庭會考慮作出共同撫養權,好讓父母雙方在教養子女這方面共同承擔責任。在 Jussa v Jussa [1972] 2 All ER 600一案 - 共同撫養權命令亦可以把撫養權判給父母雙方,但照顧和管束權只判給其中一方。

法庭裁決撫養權時會考慮的因素

在離婚案件中,香港家事法庭除了處理撫養權及探視權的問題外,亦可以同時處理就有關子女未滿18歲前的 贍養費問題 ,並作出頒令。 在處理過程中, 法庭可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相關報告 ,亦可以指令父母雙方提交誓章,以了解其經濟狀況。

在處理婚姻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時,家事法庭除首要考慮子女本身的利益外,亦會考慮其它因素如下:

✅ 法庭會傾向保持子女現時的家庭現狀,盡量避免作出改變。如子女是與一向照料他們的母親生活,法庭會盡量讓子女繼續保持現狀。

✅ 聆聽子女的意願 - 這通常會由法庭福利官去獲取子女的意願。因年幼子女未懂性,所以法庭比較願意聆聽年長子女的意願。

✅ 如家庭多過一名子女,法庭會盡量做到他們可以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父母每一方,但如果這是不可行的話,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地判給父母每一方,但會盡量安排他們可以定期相見,以維繫兄弟姊妹的感情。

✅ 父母和子女的年齡亦是法庭會考慮的因素。例如,嬰兒和年幼子女的撫養權通常會判給母親,而年紀老邁的父親或母親未必有能力照顧子女,成功爭取撫養權的機會亦大大降低。

✅ 子女的性別亦是考慮因素之一,女兒與母親一起生活較為合適,而兒子較適合與父親一起生活。

✅ 父母的品格、財政狀況、謀生能力、身體狀況、宗教信仰及可有經濟能力提供住所給子女等等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法庭亦會考慮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

總括而言,在裁定子女撫養權時,法官必須衡量各項因素所佔比重,但首要考慮仍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可否帶同子女離開香港?

若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要帶同子女離開香港,這等於奪去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令其喪失子女探視權,亦令到法庭命令形同虛設。所以,在一般情況下, 法庭會在撫養權命令上列明: "如無法庭許可,父親或母親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該名子女的年齡未滿十八歲前,將他/她帶離香港,除非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獲得法庭命令批准;或

(2) 取得非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之書面同意,而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須向法庭作出承諾,在協定的時期完結時或應法庭要求提前返回香港時,會如期帶同子女返回香港。

離開香港的原因:

(A) 旅遊度假性質

為節省昂貴的法律訴訟費用,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應首先嘗試取得另一方之書面同意,並向法庭作出上述的書面承諾便可。但如果對方拒絕,便需要向法庭作出申請。如屬度假性質,法庭一般不會拒絕。

(B) 移民

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必須向法庭申請,准許他/她帶同子女永久離開香港。如另一方反對,法庭在作出裁決時,會以有關子女的本身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如相關申請是合理,而亦會為有關子女的本身利益帶來好處,法庭會作出批准。

但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應預先將一些重要的事項作出妥善的安排,才能事半功倍,順利說服法庭取得批准。例如,若您要帶同有關子女移民到英國,您應向法庭提供所有相關文件作為證據,證實您已在當地為有關子女找到優秀的學校,入學申請已辦妥,房屋住宿亦已妥善安排,您將會親自照顧有關子女,或已找到適當人選照顧有關子女等等。令法庭確實相信,有關子女移民到英國將會對他/她本身利益帶來好處。

子女監護權 — 禁止離開香港

在撫養權裁決前或甚至在申請離婚之前,可否阻止父母任何一方帶同子女離開香港?

如有充分的理據,可就該名子女的監護權向法庭提出訴訟。當該名子女受到法庭的監護,便會交由法庭看管,直至他/她年滿18歲或監護權被終止。當該名子女仍在法庭監護期間,除非得到法庭的批准,他/她將被禁止離開香港。


結論:

如您想爭取撫養權,以上的六項因素或會帶給您一些參考價值。從兩名大法官的判詞所看,獨有撫養權和共同撫養權之間的分別其實並不太大。無論是獨有撫養權或是共同撫養權判給那一方,父母雙方應有充分的協調和合作。如只著重父母在獨有撫養權或共同撫養權的權利,倒不如將它轉變為著重子女的權利,一切以子女本身的利益為依歸才是最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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