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的先決條件、手續及程序直至取得絕對離婚判令

申請離婚時,只要婚姻是有效及存在,並符合相關法例之條件,雙方便可以申請離婚。離婚程序及手續大致是:提交離婚呈請書並送交至配偶,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取得暫准離婚令並轉為絕對判令。
申請離婚的先決條件、程序及手續直至取得絕對離婚判令

在香港申請離婚的三項先決條件:

(1) 婚姻是有效及真實存在,例如: 假结婚或重婚便是無效及不真實存在的婚姻。夫妻雙方在那一個國家結婚並不重要。
(2) 雙方已結婚滿一年,結婚未滿一年不能提出申請離婚除非得到法庭批准。
(3) 雙方一定要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香港法庭才有權處理其離婚申請:
(a)申請離婚當日,夫妻任何一方必須以香港為居籍; 或
(b)申請離婚當日之前三年內,夫妻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或
(c)申請離婚當日,夫妻任何一方是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是否有密切聯繫是要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

如以上三項申請離婚的先決條件已符合,便可以申請辦理離婚。

在香港申請離婚的手續及程序 — 流程大致如下:

1. 提交離婚呈請書 (如屬單方面申請離婚) 或共同申請書 (如屬共同申請離婚)

單方面申請離婚

所需文件: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填寫一份離婚呈請書 (表格2) 及其它相關文件,例如: 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表格2B)、財務報表(表格 E)、訴訟程序通知書 (表格 3) 及文件送達認收書 (表格 4),連同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送交至香港家事法庭。所有 相關離婚表格 可以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呈請人必須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i)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已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ii)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iii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亦同意離婚。
(iv)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2年,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v)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假設丈夫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妻子可與他共同生活,而妻子亦急於離婚,不想以分居一年或兩年為由申請離婚。在這情況下, 妻子可以考慮以 "不合理行為" 為離婚理由, 即時申請離婚,而無需等待法定要求的分居年期。

雙方面同意共同申請離婚

所需文件:
雙方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 (表格 2C)、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表格 2D) 與及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送交至香港家事法庭。所有 相關離婚表格 可以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雙方必須向法庭證明:
(i) 在提出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或
(ii) 在提出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雙方已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 - 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沒有被撤回。

如雙方同意離婚,亦沒有子女撫養權或任何 財產分配 的爭拗 ,那麼, 雙方面同意共同申請離婚 ,可以說是最快離婚的方法。

2. 將離婚呈請書送交至配偶

如是單方面申請離婚,呈請人必須將一份經法庭蓋印的離婚呈請書副本以面交 (必須透過第三者) 或以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即是呈請人的配偶)。如在某情況下,例如呈請人與答辯人已失去聯絡多年,而致呈請書不可能經上述方式送達答辯人。呈請人便可向家事法庭申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如法庭批准,便可作為替代送達方式。

如是共同申請離婚,則離婚呈請書送交至配偶這步驟便不適用。

3.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呈請人須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聆訊。法庭必須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案件才可以排期聆訊。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一)答辯人已把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蓋印副本送達答辯人。如是共同申請離婚,只要所有相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會被編入以下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a) 特別程序案件表
(b) 抗辯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就聆訊的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並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4. 暫准離婚令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該離婚呈請便會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而共同申請離婚的案件,亦會同樣被編入此案件表內。法庭發出審訊指示後,便會考慮呈請人所提交的證據。如法庭信納並滿意就呈請書的內容所提交的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出雙方已同意的條款。雙方無需上庭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離婚判令,暫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抗辯案件表:
如答辯人已向法庭遞交了答辯書,案件便會被編入抗辯案件表內。在此情況下,法庭會考慮雙方的證據才會決定是否頒布暫准離婚判令,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如法庭認為缺乏充分證據,便會駁回有關呈請。案件雙方或需上庭出席有關法庭聆訊。若在法庭頒布離婚判令的過程中,出現 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 的問題,或任何一方申請經濟援助,例如 贍養費,法庭便會將有關事宜押後由內庭處理,如有需要,法庭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經濟狀況提交誓章。

5. 離婚的最終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相關人士須填妥 “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 交回家事法庭,意即申請將暫准離婚判令轉為絕對離婚判令,正式解除婚姻關係。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雙方有婚生子女,法庭便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 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的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判令。當家事法庭已滿意對子女的福利安排時,便會發出絕對離婚判令證明書。

附註: 家事調解

夫婦雙方可就離婚及相關事宜尋求家事 調解。家事調解的目的是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夫婦雙方解決有爭議的事宜,例如有關日後子女和財務上的安排,從而達成協議,避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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