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索償 - 受傷個案及死亡個案的賠償



交通意外索償的法定時限為三年。在任何的交通意外中,如果因為第三者疏忽而導致任何人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苦主便有權向疏忽者追討合理賠償。
交通意外索償 - 受傷個案及死亡個案的賠償

交通意外法例

在發生交通意外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兩條道路交通條例:

1.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 條 — 規定停車的責任。
司機在發生交通意外時沒有把車停下來,肇事後不顧而去是嚴重罪行,並會被警方通緝。

2.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條
— 保存證據。
若發生交通意外導致任何人傷亡,或任何車輛或東西受到嚴重損害,司機須等候警員到場,期間不得移動或干擾車輛,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以毀滅、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任何證據。挽救性命、滅火或緊急事故除外。

交通違例事項及定額罰款一覽表

所有交通違例事項及其相應的定額罰款已詳細列明在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 的附表內。

定額罰款通知書,是以定額罰款的方式去懲罰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並非刑事定罪,不會留有 案底


汽車保險事宜

法例規定,所有車主必須購買汽車保險,以應付交通意外中的傷亡索償。交通意外的傷者可以向涉事司機及/或車主提出申索,索償個案一般會交由汽車保險公司作出調查及處理,並作出適當的賠償。所有涉及身體受傷的交通意外必須通知警方。

汽車保險可分為三保及全保。第三者風險保險 (俗稱三保) 是屬於強制性保險,用以保障第三者的財物損毀及人身傷亡。需注意,投保汽車本身並不屬於三保的保障範圍。而全保的意思是指,除了包括「三保」的保障外,同時亦為所投保的車輛提供對意外損毀的保障,例如因碰撞、火災、盜竊和各種意外事故等等所帶來的損失。

一般的第三者汽車保險保單都會有一項條款指明,如遇到交通意外必須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報告意外事故。如車主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引用此條款,拒絕就第三者傷亡或財物損失而作出賠償。因此,涉及意外的駕駛者必須特別注意這點。另外,保險公司無須承擔因非法活動引致的索償,例如酒後駕駛或非法賽車所引致的交通意外索償。

雖然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會令到汽車保險續保時保費增加。但如果交通意外的傷者提出 民事訴訟 索取賠償,賠償金額可大可小,可能會是數萬元,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 如果沒有保險公司作出承擔賠償的話,最終便要由涉事司機及/或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切勿因小失大!


交通意外索償的期限 (傷亡案件):

在任何的交通意外中,如果因為第三者疏忽而導致任何人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苦主便有權向疏忽者索取合理的賠償金額。如苦主本身亦有疏忽 ,法庭便會依其疏忽程度按比例計算其分擔責任,而賠償金額便會按相應比例扣減。交通意外索償通常應在法庭對交通違例檢控有了裁決後才進行,這會令到疏忽索償的訴訟時間大為縮短從而減少大量的訴訟費用。 因疏忽引致的個人傷亡案件,其索償的法定期限為三年,即三年內須入禀法院索償。

因為處理交通意外索償的流程及訴訟程序比較複雜, 聘用律師處理會較為穩妥。大部分的交通意外索償案件,通常都會庭外和解。 由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作出賠償 (包括支付 律師費用 )。 而和解協議書的賠償內容,應交由律師審核, 在沒有不利的條款下,才作出接受。

交通意外索償 (受傷個案) 可包括以下兩項:

賠償金額計算:-

✅ 非經濟損失例如: 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及喪失生活趣味; 及

✅ 經濟損失例如: 醫院費、交通費、照顧和看護費、所需的復康儀器費用、補品費用、過去的收入損失、將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金額的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等等。

交通意外索償 (死亡個案) 可包括以下幾項:

賠償金額計算:-

✅ 殮葬費用;
✅ 喪親悲痛的補償,港幣220,000元;
✅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
✅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交通意外事故,他/她本可累積的資產價值;
✅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因他/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若能證明其受養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得到賠償 。
✅ 賠償金額的利息;及
✅ 申索人的訟費。

社會福利署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如有需要,受害人可於意外發生後六個月內向社會福利署提出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的目的是盡快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提供適當的經濟援助。此計劃由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撥款支付,並無須考慮受害人及其家人的經濟狀況,亦不論交通意外是因何人之過失而造成,援助基金是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而作出支付。財物損毀是不在援助基金範圍之內。

計劃受惠人仍可以保留權利,從一般法律途徑,向涉事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取賠償。如最終獲得賠償,受惠人有責任退還從計劃中獲得的援助金額。為保障受惠人得到應有的賠償金額, 香港法例 229章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 10 條 規定,所退還的援助金額不會超過在民事訴訟中所獲得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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