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及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城市街道場景,一輛車在紅綠燈下不小心駕駛,車內有三人,旁邊有交通標誌,主題為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

不小心駕駛的定義

不小心駕駛每天都在發生,是比較常見的交通罪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便屬不小心駕駛。

被告是否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在這個問題上,法庭會從客觀的角度去看 - 被告在當時的情況下,其表現是否符合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呢?

被告是否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在這個問題上,當被告的行為導致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便適用,而無需證實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失。

如何證明不小心駕駛?

在法庭上,評估不小心駕駛的證據至關重要。法官必須全面考慮事件的所有相關事實與環境因素,並依據所有證據來做出判決。例如:

目擊者的證詞:這些證人可能會描述駕駛者的行為,比如是否分心或超速,這些都是關鍵的信息。
警方報告:警方會詳細記錄事故的經過以及他們的專業判斷,這對案件至關重要。
行車記錄儀影像:這些影像提供了駕駛行為的直觀證據,能夠清楚地呈現事發時的情況。

只有在獲得這些證據後,法庭才能對被告作出有力的定罪。然而,在某些明顯的不小心駕駛案例(如後車撞上前車)中,法庭可直接推斷出被告的過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必須提供合理的辯解,證明自己並非不小心駕駛,才能逃脫罪責。


不小心駕駛的刑罰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1)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 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第 69(1)條 給予法庭權力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 (俗稱停牌),取消多久由法庭決定。 一般來說,若事件輕微,收到法庭傳票後上庭認罪,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及扣分,但如果是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 ,法庭便很可能判處被告監禁。

危險駕駛的定義

根據第 37(4)條《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若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便已構成危險駕駛。常見危險駕駛的例子: 賽車、衝紅燈、酒後駕駛。

如何證明危險駕駛?

要證明危險駕駛,必須提供有力證據,顯示駕駛者的行為遠低於合格且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標準,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明顯威脅。法庭在判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時,必須從合格駕駛者的客觀角度出發,考慮每個案件的整體情況及所有相關事實,包括道路性質、路面狀況、交通流量、車速及被告的駕駛方式等。

證據方面可能包括:

專家證人的證詞:例如交通意外重組專家,他們分析事故原因並判斷駕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酒精或藥物測試報告:這些報告證明駕駛者在駕駛時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無法安全控制車輛。
超速證據:例如雷達測速記錄或監控錄像,直接顯示駕駛者超速行駛,對道路安全造成威脅。

在這些證據的支持下,法庭才能夠做出明確的判決。


危險駕駛的刑罰

危險駕駛的判刑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類別:

(1) 危險駕駛

相關條例:
第37條《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刑罰:
✅ 經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 經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3年;及
✅ 如首次被定罪 (初犯),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如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


(2)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相關條例:
第36A條《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刑罰:
✅ 經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
✅ 經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7年;及
✅ 如首次被定罪 (初犯),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3)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相關條例:
第36條《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刑罰:
✅ 經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
✅ 經公訴程序被定罪,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10年;及
✅ 如首次被定罪 (初犯),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附註: 在酒類或藥物 (例如,大麻、可卡因等) 影響下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死亡,定罪後的最高罰款及監禁須增加50%。


不小心駕駛和危險駕駛之分別:

不小心駕駛和危險駕駛之最大分別在於判刑方面。過往有不少案例顯示,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只是一線之差,但判刑卻有天淵之別。例如,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一般只是判處罰款及扣分,極罕有會判處監禁。即使屬於嚴重性的不小心駕駛,判處監禁也不會超過 6個月。但干犯危險駕駛被判處監禁的機會遠比不小心駕駛高,而刑期亦遠比不小心駕駛長 (如上述)。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俗稱扣分) 在 1984 年 8 月 25 日實施。其主要目的是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和提高駕駛水準,從而減少交通意外所引起的傷亡。由該日期開始,駕駛者如觸犯這制度所規定的任何違例事項 (大約有50 多項),而被法庭定罪或須繳付 定額罰款 ,便即須被記錄與該罪行相關的指定分數。例如危險駕駛將被記錄10分,不小心駕駛將被記錄5分。所有指定罪行及其相關的分數,已列於《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的附表

任何人若在2年內被記分達15分或以上,其駕駛執照的資格須被取消。初次被記錄達15分者須取消駕駛資格3個月,再次被記錄達15分者須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但香港法例 第375章第8(3)條 指出,裁判官可以在「顧及所有情況後」,發出較短期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或甚至不取消該駕駛者的駕駛資格。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對汽車保險的影響

在續保或投保新保險計劃時,你必須列明有否被扣分。如有的話,保費便很有可能會被調高。

關於其他交通意外汽車保險事宜,可遊覽此 文章


駕駛改進計劃

當駕駛者在兩年內被記滿10分或以上,運輸署會向駕駛者發出一份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 駕駛者須於3 個月內自費修讀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結論

道路安全駕駛至關重要。每位駕駛者都應了解不小心駕駛和危險駕駛的定義、法律責任,以及如何避免違反相關法規。通過保持專注、遵守交通規則、定期休息,並絕對不酒後駕駛,我們可以提高駕駛安全,減少交通違規的風險,並共同維護香港的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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