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對外聲稱沒有刑事案底?

刑事案底是指個人在法律上因犯罪行為而留下的記錄,但若該案底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視為已喪失時效,除非條例另有規定例外的情況下,該被定罪人士可以對外聲稱沒有刑事案底。

「罪犯自新條例」 對被定罪人士之重要性

刑事案底是指個人在法律上因犯罪行為而留下的記錄,這些記錄通常會在個人的犯罪紀錄中顯示,對個人的生活和未來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例如: 就業機會受限、不能取得一些國家的旅遊簽證、受到來自社會的偏見和歧視、影響個人的社會地位和人際關係、以及申請移民或被拒絕等。香港仍有不少人存有錯誤的想法,認為只要不是被法庭判處監禁式刑罰,便不會留有案底,這想法是百分百錯誤的。在刑事案件中,只要一經定罪,無論判刑是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被定罪人士都會留有案底。而案底是終身,不會被取消的。但是,如被定罪人士能夠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便可以對外聲稱沒有案底。該三項條件包括:

(1) 被判處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緩刑亦屬於監禁)或不超過一萬元罰款;
(2) 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及
(3) 三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

這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條 所訂明。如符合上述三項條件,被定罪人士的案底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除非條例另有規定例外的情況外 (請看下文),被定罪人士可以對外聲稱沒有案底。 但是,如上述所說,案底是終身,不可能被消除。所以「已喪失時效」 並不等於案底會在3年後被刪除,只是被定罪人士可以對外聲稱沒有案底,幫助曾經犯錯的人重新融入社會。 。

最多自新人士關注的問題 - 求職時可否不披露有刑事案底?

香港大部分機構在聘請員工時 ( 尤以保安工作為甚 ),都會審查求職者是否有案底。如求職者的案底已被視為「已喪失時效」,當被問及是否有案底時,求職者可以答「沒有」。因為《罪犯自新條例》的目的是保障自新人士,給他們可選擇不披露其案底。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c) 條,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案底已喪失時效,所有關於該定罪的證據都不得在任何程序中被接納。 即是說: 任何人不得以該案底為理由、或以該被定罪人士沒有披露其案底為理由,令他/她從受僱工作中被解僱。但現在很多人事部主管都會懂得怎樣技巧地發問,不會直接問 "你是否有案底"。他們或會問 , 例如: 你有否曾經干犯過與不誠實行為有關的罪行? 求職者必須如實作答,否則或會構成欺詐,要負上刑事及民事責任。

在甚麼情況下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的案底?

在某些情況下,案底已喪失時效是不適用,例如: 被定罪的人士欲申請一些職位,如高級公務員、司法人員、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紀律部隊等等,或申請某類執照或註冊專業,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社工、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等等,便必須披露其案底 。 詳情可參閱《罪犯自新條例》第3條及第4條。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是由香港警務處簽發,目的是供有關人士申請各類入境簽證 (包括旅遊、升學或移民等),或申請領養小孩之用。若申請者的案底仍在上述的三年期內,即是案底仍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警方是不會發放良民證。若案底已超過三年期,警方便會發放相關文件,並會在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每個國家的移民及入境政策都不同,處理及要求亦不一樣,甚至對「案底已喪失時效」的看法都未必會一樣。 有些國家可能會接受,但亦不排除有些國家不會接受。所以,如想打算申請移民、旅遊或升學,應向相關國家的官方部門查詢。


簽保守行為

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法庭會要求被告人以自簽方式擔保,在為期不超過3年的擔保期內,保持良好的行為及遵守法律。如任何人士所干犯的罪行輕微,可諮詢律師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是否可行。如可行的話,必須作出申請。原因是: 在沒有承認控罪及沒有被定罪的情況下,而獲批簽保守行為,被告人是不會留有刑事案底。

相比之下,「簽保守行為」是百分百優勝於「案底已喪失時效」。所以,如申請簽保守行為是有成功機會的話,一定要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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