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刑事紀錄(俗稱「案底」)是指個人因觸犯刑事罪行而經法院裁定有罪的正式記錄。該等紀錄由香港警務處保存於犯罪紀錄資料庫內,並屬永久性質。刑事紀錄不僅構成法律上的標記,更可能對個人的就業機會、職業發展、簽證申請及社會融入帶來深遠而長期的影響。
認識香港刑事紀錄制度、查詢程序、對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的影響,以及如何依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 減輕相關負面影響,對個人權益保障至關重要。本文旨在提供全面而專業的說明,協助讀者理解並妥善應對可能遇到的挑戰。
刑事案底的主要影響
刑事案底對個人生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關鍵範疇:就業及職業限制:多個行業(如教育、金融、保安等)在招聘過程中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交無刑事紀錄證明。刑事紀錄可能導致就業機會受阻。此外,若申請受規管專業資格(例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社工等),相關紀錄亦會構成重大障礙。
簽證及移民申請:部分國家或地區在處理簽證、居留或移民申請時,會將申請人的刑事紀錄列為拒絕理由之一,從而影響申請結果。
社會觀感:即使是輕微罪行的紀錄,亦可能引致社會偏見或歧視,影響個人的人際關係及社會地位。
「罪犯自新條例」 對更生人士的重要性
坊間仍存在不少誤解,認為只有被判處監禁刑罰才會留有刑事案底。此觀點並不正確。事實上,任何刑事定罪——無論判刑為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會產生刑事案底,且該案底原則上屬終身性質。 然而,《罪犯自新條例》為符合特定條件的初犯輕罪人士提供更生機會。根據該條例第2條規定,若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相關定罪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spent conviction):(1) 該定罪為當事人在香港的首次定罪;
(2) 被判處不超過三個月監禁(不論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或不超過港幣一萬元的罰款; 及
(3) 自定罪日起計三年內,在香港並無再次被定罪。
註: 「洗底」準則通常適用於首次被定罪的人士。但技術上,如果你在同一個法庭聆訊日被判處多項罪名(例如同時被控兩項偷竊並一併判刑),只要總刑期不超過三個月監禁及罰款不超過一萬港元,且在之前從未在香港被定罪,該等罪行仍可一起在三年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法對外聲稱並無刑事案底。此機制旨在保護更生人士,協助其重新融入社會。須強調的是,「已喪失時效」並非刪除紀錄,而是法律上容許當事人不予披露該定罪,從而減輕其負面影響。
求職時是否可不披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在一般求職情境中,若定罪已符合上述條件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當僱主直接詢問「你是否有刑事案底?」時,當事人可合法回答「沒有」。這正是《罪犯自新條例》的核心保障目的之一。根據條例第2(1)(c)條,除特定例外情況外,有關「已喪失時效」定罪的證據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接納,亦不得以此為由解僱或歧視當事人。 更重要的是: 即使僱主試圖繞過問題(例如問:「你是否曾犯下涉及誠實信用的罪行?」或「你有無被捕紀錄?」),根據條例,這類問題均須視為不涉及該項「已喪失時效」 的定罪。因此,除非屬於法定豁免的職位,否則你有權回答「無」,且不能因你隱瞞該定罪而將你解僱或給予不利待遇。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定罪的例外情況
《罪犯自新條例》第3條及第4條 訂明若干例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定罪已「喪失時效」,當事人仍須披露相關紀錄,包括但不限於:•特定專業資格: 律師、會計師、醫生、保險經紀、地產代理、銀行業僱員或社工等。
•高級職位: 申請成為公司董事、銀行管理層、強積金(MPF)核准受託人等。
•公共職務: 應徵公務員(特定職級)、警務人員、司法人員或擔任太平紳士。
• 纪律部隊與紀律處分: 若涉及紀律部隊(如警察、入境處、海關)的招募或紀律程序。
此等要求旨在保障公眾利益及相關行業的誠信與專業標準。
如何查詢個人刑事紀錄?
個人如欲查閱自身刑事案底紀錄,可親身前往香港警務處相關部門,填寫指定申請表格並繳付所需費用。「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由香港警務處簽發,主要用於申請外地簽證(包括旅遊、升學或移民)、領養兒童等用途。若申請人的定罪仍在三年期內(即尚未「喪失時效」),警方不會發出該證明書。若定罪已超過三年且符合條件,警方會發出證明書,並於文件中列明有關定罪,但同時註明該定罪根據香港法律已「喪失時效」。許多人誤以為在香港「洗底」後,申請移民或簽證時就不需申報,這是一個極大的誤解,因為香港的「洗底」條例對外國領事館無效! 例如, 移民簽證: 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家的移民局通常要求申請人申報「一生中所有」定罪。香港的《罪犯自新條例》僅在香港法律下有效,無法約束外國政府。如果你在填寫簽證表格時因「洗底」而選擇不申報,一旦被發現,可能會被視為「虛假陳述」,導致永久被拒絕入境。 不同國家對「已喪失時效」定罪的處理方式各異,部分國家可能接受,部分則否。因此,計劃申請海外簽證或移民人士,應直接向相關國家入境部門查詢最新要求。
簽保守行為的優勢
在輕微罪行案件中,被告人可透過律師申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法庭如批准,會要求被告人自簽擔保,承諾在指定期間(一般不超過三年)保持良好行為及遵守法紀。在此情況下,由於被告人無須承認控罪或被正式定罪,故不會產生刑事案底紀錄。相較之下,「簽保守行為」明顯優於「已喪失時效」的安排,因為前者可完全避免刑事紀錄的產生。如案件具備成功申請的機會,應積極考慮並妥善把握。
結論
全面理解香港刑事紀錄制度及其相關法律機制,對個人權益保障及未來規劃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概述了刑事紀錄的法律定義、實際影響、查詢途徑,以及透過《罪犯自新條例》獲得的更生機會。在面對相關情況時,建議當事人充分了解自身權利與責任,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有效保障個人職業發展及生活質素。為保障諮詢者的私隱,請不要將問題寫在此 Blog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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