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的定義
誹謗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法,香港的誹謗法源自英國普通法,以普通法的判例為主。誹謗是指任何人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發布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 (即是與事實不符且負面的陳述) 從而損害另一個人或另一間公司的聲譽 。誹謗可分為:(1) 永久形式誹謗(Libel),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言論或字句,例如某媒體發表了一篇指控某公眾人物干犯盜竊的文章。或 (2) 短暫形式誹謗(Slander),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言論或字句,例如某人在社交場合中口頭指控他人不當行為。
構成誹謗的要素
✅ 有關言論或字句具有誹謗意思— 誹謗的內容必須是虛假的,這表示所陳述的事實並不符合真實情況,且該虛假的陳述必須能夠被證明為不真實。
✅ 該言論或字句已向第三者發布 (不論是一個人或是一群人)
— 這些陳述必須是公開的,意味著它們必須被第三者所知,才能對受害者的名譽產生負面的影響。及
✅ 該言論或字句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 誹謗行為必須對某個個人或團體的名譽造成實質性的損害,這通常表現為社會評價的降低或信任度的減少。
發布誹謗性字句
在誹謗訴訟中,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已發布誹謗性字句,誹謗指控才能成立。甚麼是發布? 發布是指一個人將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透過書面或口述方式向第三者傳達。重複引述誹謗性的字句,亦算是發布,並會被視為新的誹謗行為,所以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所以,不要隨便在互聯網上轉載誹謗性字句。甚麼是誹謗性字句? 在社會上一般明白事理的人,以其合理的思維作標準,去量度該字句是否已經詆毁了其他人? 如是的話,該字句便屬於誹謗性字句。
在互聯網站上發布誹謗性字句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上出現的惡意人身攻擊層出不窮,這些言辭或言論常常涉及誹謗。誹謗性內容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迅速擴散,對受害者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網上言論是受到法律所規管,任何人把誹謗性字句或言論上載到互聯網上,都需要為發布誹謗性言論負上法律責任。轉載亦是一樣 (看上文)。受害人可要求法庭頒令,命令網站或其負責人披露誹謗發布者的身份,包括電郵地址、傳訊途徑、個人資料,與及誹謗留言的連線紀錄和瀏覽人次紀錄等等。
網站或其負責人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 如網站或其負責人不採取任何行動去刪除這些誹謗內容,便可能要為發布誹謗內容而負上法律責任。英國有案例指出,網站或其負責人作為掌握有關誹謗內容的一方,應被視為發布者而負上法律責任。
注意:網絡內容可以跨越國界進行傳播,這可能導致管轄權的相關問題。
非故意的誹謗
如相關人士並非作者、或第一 / 主要發布者,《誹謗條例》第25條 就非故意的誹謗提供了抗辯理由,被告人須證明以下幾點:
他並非故意去發布關於另一人的言論或字句,亦不知道這些字句在有關情況下,可能會被理解成針對該另一人;或
這些字句表面上並不構成誹謗,而發布者亦不知道在有關情況下,這些字句可被理解成誹謗該另一人;及
發布者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去避免發布任何誹謗性內容;及
為避免或減低非故意誹謗的責任,發布者已按照《誹謗條例》第25條提出賠罪。
「提出賠罪」是指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給予正式道歉,但原告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這個賠罪。如原告人願意接受,被告人可以在報章上刊登一篇更正啟示及道歉聲明。此後,原告人便不可以再向被告人展開或繼續誹謗訴訟。
抗辯理由
被告在面對誹謗指控時,通常可以提出多種辯護理由以反駁。這些抗辯理由包括:
(1) 有關字句或言論並無涉及或針對原告人;
(2) 字句或言論的實質內容和事實是真實及正確(即有理可據),被告人須要提出證據,證明所提及的字句或言論屬實;(3) 字句或言論屬於公允評論 ,是根據事實及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的評論 (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則須要法庭裁決);
(4) 有關發布行為受特權保障,可分為「絕對特權」及「受約制特權」
「絕對特權」- 例子: 司法程序上所發表的陳述。
「受約制特權」- 一個人在履行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時,向另一人作出陳述,而有關資料會影響該另一人的利益,或該另一人亦有責任去了解有關事情。被告必須證明,所發表相關的言論時是出於善意。案例: 陳茂波夫婦曾在誹謗案中以「受約制特權」作抗辯理由。
(5) 發布有關誹謗事情已獲得原告人批准;
(6) 已按照《誹謗條例》提出賠罪 (看上文);
(7) 非故意的散播 (看上文);及
(8) 道歉 - 被告人須在原告人展開法律訴訟之前,先行作出道歉。
這些抗辯理由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彈性,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特別是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間的平衡尤為關鍵。
注意: 以上 第(6) 、 (7) 及 (8) 項的抗辯理由只可以作為評估賠償時的求情理由。如被告人承認誹謗責任,可以考慮用作減低賠償金額。
誹謗的賠償
原告人可以在香港區域法院 (賠償金額上限為一百萬元) 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展開誹謗訴訟。
法律上的補救最主要是: (1) 申請禁制令 去禁止發布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 (2) 要求損害賠償,即要求發布人向原告人賠償金錢損失。在評估誹謗案中的賠償金額時,法庭需要考慮誹謗的嚴重程度與及其他因素,包括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對原告人在情感和聲譽上造成的損害、發布內容的廣泛程度等等。如案件屬於永久形式誹謗,法庭會假定原告人已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如案件是屬於短暫形式誹謗,原告人便需要證明自己蒙受甚麼損害 (經濟或非經濟損失),除非有關陳述聲稱 (A) 原告人曾干犯可被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B) 原告人現時患有傳染病;或 (C) 原告人不貞節或曾與任何人通姦;或 (D) 不勝任或不適合從事任何職位、專業、貿易生意或行業。
本港近年誹謗案件雖然為數不多,但其實有不少案件是訴訟雙方在開庭前已賠錢和解了結,原因是本港誹謗案件的 訴訟費用 昂貴及訴訟時間太長。
誹謗是刑事或是民事?
誹謗可分為民事及刑事兩種。根據 香港法例 第21章 《誹謗條例》第5條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其刑罰是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但不知箇中原因,從未見過政府使用這條例刑事檢控任何人。所以一直以來,大家所聽聞的誹謗案件都是由原告人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經 民事訴訟 向被告人索取賠償。
誹謗案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申請法律援助?
不可以,因為法律援助計劃並不涵蓋誹謗案件。但歐洲人權法庭曾指出,英國政府不提供法律援助予誹謗案的涉事人是違反了尋求司法公正。最後,英國政府修改法例,訂明在某些特別情況下,誹謗案的涉事人也可申請法援。香港是否應該同樣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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