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贍養費,應由誰支付?
在香港,離婚不僅是兩人關係的終結,還涉及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其中贍養費的問題尤為重要。贍養費是指在離婚後,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向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支付的金額,目的是維持其生活水平,不會因離婚而大幅下降。在現實生活中,贍養費多數由男方支付 ,但法律並無男女之分,如女方有充足的經濟資源,丈夫亦可向妻子索取贍養費。通常配偶及子女有權獲得贍養費。贍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期限通常取決於多項因素,法庭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婚姻持續的時間、生活標準、家庭中的角色及貢獻、未來生活需求、以及子女的撫養需求等來作出裁決。
最常見的問題: 如何計算贍養費? 我應該要求多少贍養費?
於香港的離婚案件中,索取贍養費的一方可根據 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 為自己和子女申請贍養費。家事法庭在決定婚姻的那一方應支付贍養費、與及贍養費的類型、贍養費的計算方式和數額時會有其準則,並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 :✅ 丈夫及妻子現在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它經濟資源;
✅ 丈夫及妻子現在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 離婚前的家庭生活水平,如可行的話,法庭會盡量做到夫妻雙方在離婚後仍然能夠保持以往的生活水平或接近以往的生活水平;
✅ 丈夫及妻子離婚時的年齡及其婚姻持續了多久;
✅ 丈夫及妻子在離婚時的健康狀況;
✅ 丈夫及妻子在婚姻期間直接或間接對家庭及婚姻所作出的貢獻 (包括財務及非財務)。例如,若一方在婚姻中選擇放棄職業以專心照顧家庭,法庭將會更加重視其對贍養費的請求;及
✅ 因離婚而可能引致的潛在損失及將會承受的影響。最典型的例子便是喪失人壽保險的保障。
贍養費判決的案例參考:
案例一:高收入者的贍養費裁決在某案例中,法院基於支付方的高收入,要求其支付較高的贍養費,以確保另一方的生活質量不受影響。
案例二:撫養權與贍養費的相互關聯
在某案例中,法院認為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應該獲得更高的贍養費,以滿足子女的生活需求。
案例三:特殊情況下的贍養費調整
在某特殊情況下,法院考慮到接收方的健康狀況,額外提高了贍養費的金額,以確保其醫療和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贍養費的類型
✅ 臨時贍養費 - 由於法庭頒布 離婚最終判令 的過程通常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若在離婚訴訟期間有一方急需經濟支持,可以向法庭申請臨時贍養費。這是一種在訴訟結束前提供的臨時性經濟援助。例如,若一名丈夫在離婚訴訟中突然失去工作,無法負擔自己及子女的生活費用,他可以立即向法庭申請臨時贍養費,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無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 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後,法庭可命令付款人支付贍養費予收款人,但同時命令將贍養費的支付年期,局限在一段指定時間內。期限通常是: 在其中一方去世或收款人再婚後,便可以終止支付贍養費。
✅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 如有理由相信付款的一方有可能不遵守定期付款命令,例如付款人曾經拒絕繳付臨時贍養費;而付款人有足夠資產讓付款獲得保證,法庭就會頒布保證定期付款令。舉例,將付款人的某些財產,轉入信託基金之內,如到期仍未支付贍養費 , 信託人就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作出支付。另外,與無保證定期付款命令不同之處是,在付款人過世後, 支付贍養費仍會繼續,但如收款人再婚或死亡,支付贍養費便會即時停止。
✅ 整筆款額命令 - 這是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徹底分清(一筆過)形式支付, 收款的一方只限於收取某一個指定總額的款項,而有關款項可透過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因這是一次過的命令,此命令不能在日後作任何修改。 雙方可以完全地脫離關係,再没有任何瓜葛。
再婚對贍養費的影響
若接受贍養費的一方在離婚後再度結婚,則支付贍養費的一方的責任將會終止。這是因為再婚代表著該方獲得了新的經濟支持,無需再依賴前配偶的贍養費來維持其生活。「1元」象徵式贍養費的重要性
如妻子認為自己的財政狀況完善, 在離婚後仍有足夠能力供養自己, 而決定不向對方索取任何贍養費。在這情況下, 妻子在日後重新爭取贍養費會非常困難,其代表律師應建議向對方索取「1元」 贍養費。 「1元」贍養費只是象徵式意義 ,實質上是不會真正支付, 但其好處是可以保障妻子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 即是,於日後有需要時,她可以向法庭申請更改「1元」贍養費命令,並向對方索取贍養費。簡單地說, 這是「保留權利」 和「放棄權利」的分別。代表律師是有責任向其客戶解釋清楚「1元」 贍養費的重要性。子女贍養費
在香港離婚案件中的一般法庭命令,子女的贍養費是需要繳付至滿18歲或完成學業為止,以較後為準,子女的贍養費通常是按月支付。父母雙方可以為子女的贍養費達成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庭提出申請。不論是父母雙方同意或經法庭判定的數額,每月的贍養費是可以按情況的改變地增加或減少,例如,子女要升讀大學或出國留學、支付一方的財政狀況有變等等。如離婚時,子女仍在年幼階段,調整其贍養費是很難避免,這可能令父母雙方爭拗數額,或引至訴訟。最佳的處理方法是在贍養費命令中加上一些條款,例如,按政府每年公佈的通賬率作指標,自動作出加減,亦可以加上條款說明,如學校收取的費用增加時,贍養費亦會自動相應增加。申請調整贍養費數額
如離婚後,任何一方在生活或財政情況上有所改變,例如,丈夫再婚以致有新的家庭負擔、因病無法工作或長期失業等等,導致無力支付贍養費,便可向家事法庭申請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即是減少支付贍養費的數額。同樣地,如妻子所收取的贍養費已不再足夠供養自己,但前夫因獲得升職加薪而令其經濟狀況更勝從前。在此情況下,妻子可向法庭申請增加贍養費。為避免雙方需定期向法庭申請調整贍養費,雙方可事先同意贍養費應每年按照通脹指數或某個百分比進行遞增。追討贍養費
若支付的一方拖欠贍養費,收款人可入稟家事法庭向付款人作出追討。但追討贍養費是設有追溯期 (如下),收款人只可追討12個月內未繳付的贍養費欠款。逾期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就必須得到法庭的許可,才可以向付款人作出追討。✅ 贍養費追溯期
根據 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2條,如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該欠款已逾期未繳付超過12個月,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任何人均無權透過法庭執行繳付欠款。法庭可批准或拒絕許可,亦可免除繳付全部或部分贍養費欠款。所以,雖然香港的法例就所欠的贍養費有利息及附加費,收款人應亦盡快向家事法庭申請執行繳付欠款。✅ 拖欠贍養費後果
法庭可傳召付款人,就其經濟狀況、不支付贍養費的理由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如缺乏充分理由,法庭可作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法庭亦可作出扣押入息命令,即是,要求付款人之僱主在付款人的入息中直接支付贍養費給收款人。當然,付款人可以保留一些合理的生活費用。另外,法庭亦可作出命令,禁止付款人離境,直至所有應付的贍養費繳清為止。結論
贍養費在香港的離婚案件中是一個重要且複雜的問題。離婚過程中,情感和經濟壓力往往交織在一起,因此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是非常必要的。透過法律途徑獲得合理的贍養費,對於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至關重要。為保障諮詢者的私隱,請不要將問題寫在此 Blog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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