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都可以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遺囑的目的是明確一個人在去世後其遺產的分配方式。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能確保個人的財產和意願在其去世後得到妥善處理。無論您擁有多少資產,訂立一份清晰且合法的遺囑可以減少家庭成員在您過世後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根據《遺囑條例》的規定,遺囑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否則將無法生效。本文將全面探討香港訂立遺囑的法律要求、如何合法有效地訂立遺囑、訂立遺囑的好處、以及遺囑的修改方法,幫助讀者了解如何進行有效的遺產規劃。
訂立遺囑的法律要求
在香港,合法有效的遺囑必須遵循《遺囑條例》(第30章)的法律規定。根據法律,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歲,並具備立遺囑的精神能力。這意味著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必須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具體的法律要求包括:
1. 書面形式 :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需標明日期。
2. 意圖表明 :立遺囑人需清楚表達其意圖,即該遺囑在其去世後生效。通常可以以「這是【姓名】的最後遺囑」開頭來明確表達。
3. 簽署與見證 :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簽署,並在兩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完成。見證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以證明他們見證了簽署過程。
4. 精神能力證明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對於年長或有精神病歷的立遺囑人,建議在簽署遺囑時獲得醫生的證明,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精神能力。
如何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在香港,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通常需要遵循幾個步驟。了解這些步驟能幫助立遺囑人確保其意願得到尊重和實現。步驟一:準備遺囑內容
立遺囑人首先應考慮其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和可動產(如現金、股票、珠寶等)。在訂立遺囑時,應清楚列出每項資產及其受益人,確保沒有遺漏。
步驟二:選擇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負責管理和分配遺產的人。立遺囑人可以選擇信任的家庭成員、朋友或專業人士擔任此角色。遺囑執行人必須年滿21歲,並且能夠有效地處理遺產事宜。
步驟三:撰寫遺囑
撰寫遺囑時,應使用清晰、簡潔的語言。避免使用模糊或不明確的詞語,以免將來出現解釋上的爭議。立遺囑人可以選擇自行撰寫,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在遺囑中,立遺囑人應包括以下幾點:
- 明確的意圖表達。
- 所有財產的清單及其分配方案。
- 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及聯絡信息。
- 簽名及見證。
步驟四:簽署與見證
在撰寫完遺囑後,立遺囑人必須在兩名年滿 18 歲的見證人同時在場下簽署遺囑,或者在立遺囑人的在場及指示下由他人代簽(除非別無選擇,否則不建議代簽!)。這兩名見證人也必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遺囑,以確認見證過程的真實性。所有簽署應放在遺囑的末尾。根據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第10條,見證人及其配偶不能是遺囑中列明的受益人,否則該受益人將無法獲得相關遺產。這樣的規定可以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
訂立遺囑的好處
訂立遺囑的好處不容忽視,特別是在確保財產依照立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分配方面。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死者之遺產分配將依照 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這未必是死者生前的意願。因此,訂立遺囑的好處是:✅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不平均地留給他/她的親人,甚至可以排除某些親人繼承他/她的遺產;
✅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留給一些與他/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及慈善機構;
✅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其遺產;
✅ 如果受益人未滿18 歲,一般而言,其遺產會先被托管至受益人年滿18 歲。但若立遺囑人擔心受益人太年輕便繼承遺產,立遺囑人可以設定特殊條款,在遺囑上列明,受益人須在年滿例如: 30歲方可繼承其遺產,但期間受益人可取得小量現金,作為日常生活及學費開支;
✅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上指定特定人士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歲)的監護人;及
✅ 避免爭產糾紛。
雖然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留給一些與他/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人,但根據 香港法例第481章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法庭可命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合理數額) 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使他們能以維持生計。
推翻遺囑有效性的最常見理由:
立遺囑人年事已高或患有其他可能影響其精神狀況的疾病,例如曾經中風、患有老退化症等等,以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之時精神錯亂為理由,質疑遺囑的有效性,並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
解決方法:
醫生證明 — 在訂立遺囑之時,應該先聘請醫生作檢查並紀錄當時的精神狀況。
解決方法:
醫生證明 — 在訂立遺囑之時,應該先聘請醫生作檢查並紀錄當時的精神狀況。
結婚及離婚會否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有證據顯示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
解決方法:
在遺囑內附加條文寫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但是,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 (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解決方法:
在遺囑內附加條文寫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但是,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 (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可否用遺囑處理長命契的物業權益?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 即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過世,其物業權益便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不能以遺囑的方式將物業權益轉至到其他人。
如何修改遺囑?
隨著生活情況的變化,常見的修改遺囑原因包括結婚、離婚、孩子出生或資產重大變動等。擁有有效遺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過時的遺囑可能導致法律糾紛,甚至損害家庭的和諧。選擇正確的修改方法不僅可以避免這些問題,還能確保遺產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分配。
方法 1: 透過簽署遺囑更改附件來進行修改 (Codicil)
遺囑更改附件是一種法律文件,用於補充原有的遺囑。這種附件通常適用於立遺囑人希望對已簽署的遺囑進行小範圍的改動,例如添加、修改 (如更改或添加受益人) 或撤銷遺囑的某些部分。雖然遺囑更改附件的簽署方式與遺囑相同,但必須明確指明要修改的內容。根據 《遺囑條例》(第30章)第2條 的定義,遺囑更改附件被視為遺囑的一部分。
方法 2: 撰寫一份全新的遺囑來取代原有的遺囑
當原有的遺囑需要大規模變更時,這是最佳選擇。適用情況:當結婚、離婚或資產發生重大變化時。若要修改舊遺囑,立遺囑者應在新遺囑中明確表達對舊遺囑的撤銷意圖,例如可以在新遺囑中寫道:“本遺囑取代並撤銷所有之前的遺囑”。這樣的說法不僅能夠減少未來的法律糾紛,還能確保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清楚立遺囑者的最新意願。撰寫一份全新的遺囑的好處在於,新的遺囑可以更全面地反映遺囑人的最新意願,並且可以避免因為修訂而產生的潛在混淆。
根據 《遺囑條例》(第30章)第16(2)條 的規定,對於已簽署的遺囑進行修改的方式有明確的要求。當立遺囑人及兩名見證人(a)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 (b)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簽署。立遺囑人便可對已簽署的遺囑修改。
最後,建議在修改遺囑的過程中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確保所有的修改都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從而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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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1: 透過簽署遺囑更改附件來進行修改 (Codicil)
遺囑更改附件是一種法律文件,用於補充原有的遺囑。這種附件通常適用於立遺囑人希望對已簽署的遺囑進行小範圍的改動,例如添加、修改 (如更改或添加受益人) 或撤銷遺囑的某些部分。雖然遺囑更改附件的簽署方式與遺囑相同,但必須明確指明要修改的內容。根據 《遺囑條例》(第30章)第2條 的定義,遺囑更改附件被視為遺囑的一部分。
方法 2: 撰寫一份全新的遺囑來取代原有的遺囑
當原有的遺囑需要大規模變更時,這是最佳選擇。適用情況:當結婚、離婚或資產發生重大變化時。若要修改舊遺囑,立遺囑者應在新遺囑中明確表達對舊遺囑的撤銷意圖,例如可以在新遺囑中寫道:“本遺囑取代並撤銷所有之前的遺囑”。這樣的說法不僅能夠減少未來的法律糾紛,還能確保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清楚立遺囑者的最新意願。撰寫一份全新的遺囑的好處在於,新的遺囑可以更全面地反映遺囑人的最新意願,並且可以避免因為修訂而產生的潛在混淆。
根據 《遺囑條例》(第30章)第16(2)條 的規定,對於已簽署的遺囑進行修改的方式有明確的要求。當立遺囑人及兩名見證人(a)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 (b)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簽署。立遺囑人便可對已簽署的遺囑修改。
最後,建議在修改遺囑的過程中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確保所有的修改都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從而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
結論
訂立遺囑能幫助個人確保其遺產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分配。透過了解法律要求、合理撰寫遺囑及選擇合適的執行人,立遺囑人可以有效地進行遺產規劃,並為家庭成員提供情感上的安慰和財務保障。無論您擁有多少資產,擁有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都能為您和您的家人帶來長遠的好處。雖然自行訂立遺囑是可行的,並且可以節省律師費用,但遺囑爭議經常發生。為了避免遺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最好由律師來草擬遺囑,這樣可以減少各方的爭執機會,甚至避免官司的發生。希望這篇文章能為讀者提供有價值的資訊。 為保障諮詢者的私隱,請不要將問題寫在此 Blog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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