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開民事訴訟的期限: 在香港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最普遍的例子: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
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4)條:
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1)條:
因工受傷 的案件,必須於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
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4)條:
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1)條:
因工受傷 的案件,必須於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