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擁有權 —「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 在香港,樓宇買賣是一項重要的決定。在購買樓宇前,買方須慎重考慮物業擁有權的方式,這是極為重要 !
物業擁有權可分為「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兩種:
「全權擁有」是指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全權擁有人。而「共同擁有」可分為: (a)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即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過世,其物業權…
物業擁有權可分為「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兩種:
「全權擁有」是指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全權擁有人。而「共同擁有」可分為: (a)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即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過世,其物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