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請離婚手續指南:程序與案例分析

公園場景,一對情侶坐在長椅上,表情悲傷,女子流淚,男子擦鼻子,旁邊有‘結束了’的標語,主題為申請離婚。


香港離婚申請指南:程序與案例分析


婚姻是人生中一個重要的階段,但當婚姻關係無法持續時,離婚便成為必須面對的現實。在香港,離婚是一個複雜的法律程序,涉及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等多個方面。了解香港的離婚法律框架、申請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對於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至關重要。

香港的離婚率

香港的離婚率頗高,以下圖表顯示由2011年至2019年的離婚數字,每年大約維持在兩萬宗左右。只有在 2020, 2021及2022年有所下降,這極可能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很多人留在家中,足不出戶。
香港在2011至2022年頒布離婚令的數目
2011至2022年 頒布離婚令的數目
資料來源: 政府統計處

申請離婚的先決條件

在香港申請離婚需符合以下先決條件:


  1. 1. 婚姻有效性與年限
    • 婚姻必須有效且真實存在,例如假結婚或重婚屬無效婚姻。夫妻雙方在哪個國家結婚並不重要。
    • 雙方已結婚滿一年,結婚未滿一年不得申請離婚,除非獲得法庭特別批准。
  2. 2. 管轄權條件
    • 香港法庭有權處理離婚申請,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申請離婚當日,夫妻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
      • 申請離婚當日之前三年內,夫妻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 申請離婚當日,夫妻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密切聯繫程度視乎個案情況而定。
  3. 3. 婚姻破裂事實
    • 法庭要求證明婚姻關係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並符合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第11A (2)(a)至(e) 條的其中一項事實,包括:
      • 配偶通姦;
      • 配偶行為不合理,令申請人無法合理地與之繼續共同生活;
      • 雙方分居最少連續兩年(若雙方同意離婚,分居一年即可);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如婚姻破裂基於通姦,申請人通常應在知悉相關事宜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否則可能被視為接受破裂情況,影響法庭對呈請的裁決。對於行為不合理或遺棄,則無固定六個月期限,但申請人需證明相關事實持續存在於呈請時,且無明顯寬恕跡象,以避免被質疑為默許。

如以上三項先決條件均符合,便可開始申請辦理離婚。



香港離婚訴訟流程圖

開始:確認基本資格
確認先決條件:結婚滿1年 + 管轄權條件(任一:一方以香港為居籍、3年內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婚姻破裂事實(分居、通姦、不合理行為或遺棄)
是否共同申請?
是:無需送達,直接排期
否:送達配偶:以第三者面交或郵寄方式送達;若無法送達,申請替代如報章刊登
送達後確認(表格4或誓章)
答辯人是否答辯?
否: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 – 無需出庭
是:抗辯案件表 ($1,045) – 聆訊解決爭議
法庭審理與暫准離婚令 (Decree Nisi) – 審證據,初步安排子女/財務
6週後申請絕對離婚令 (Decree Absolute, HK$180) – 填表格 5/5A,確保子女福利
結束:婚姻終止(後續子女/財產安排)

在香港申請離婚的手續及程序

以下為一般申請離婚的程序,分為五個主要步驟,幫助您了解申請離婚手續的具體流程:

1. 提交離婚呈請書 (如屬單方面申請離婚) 或共同申請書 (如屬雙方面同意離婚)

單方面申請離婚

呈請人必須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如上述)。

所需文件: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填寫一份離婚呈請書 (表格2) 及其它相關文件,例如: 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表格2B)、財務報表(表格 E)、訴訟程序通知書 (表格 3) 及文件送達認收書 (表格 4),連同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送交至香港家事法庭。所有 相關離婚表格 可以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雙方面同意共同申請離婚

雙方必須向法庭證明:
(i) 在提出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或
(ii) 在提出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雙方已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 - 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沒有被撤回。

如雙方同意離婚,亦沒有子女撫養權或任何 財產分配 的爭拗 ,那麼, 雙方面同意共同申請離婚 ,可以說是最快離婚的方法。

所需文件:
雙方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 (表格 2C)、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表格 2D) 與及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送交至香港家事法庭。所有 相關離婚表格 可以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2. 將離婚呈請書送交至配偶

如是單方面申請離婚,呈請人必須將一份經法庭蓋印的離婚呈請書副本以面交 (必須透過第三者) 或以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即是呈請人的配偶)。如在某情況下,例如呈請人與答辯人已失去聯絡多年,而致呈請書不可能經上述方式送達答辯人。呈請人便可向家事法庭申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如法庭批准,便可作為替代送達方式。

如是共同申請離婚,這步驟便不適用。

3.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呈請人須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聆訊。法庭必須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案件才可以排期聆訊。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一)答辯人已把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蓋印副本送達答辯人。如是共同申請離婚,只要所有相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會被編入以下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a) 特別程序案件表
(b) 抗辯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就聆訊的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並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4. 暫准離婚令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該離婚呈請便會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而共同申請離婚的案件,亦會同樣被編入此案件表內。法庭發出審訊指示後,便會考慮呈請人所提交的證據。如法庭信納並滿意就呈請書的內容所提交的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出雙方已同意的條款。雙方無需上庭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離婚判令,暫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抗辯案件表:
如答辯人已向法庭遞交了答辯書,案件便會被編入抗辯案件表內。在此情況下,法庭會考慮雙方的證據才會決定是否頒布暫准離婚判令,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如法庭認為缺乏充分證據,便會駁回有關呈請。案件雙方或需上庭出席有關法庭聆訊。若在法庭頒布離婚判令的過程中,出現 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 的問題,或任何一方申請經濟援助,例如 贍養費,法庭便會將有關事宜押後由內庭處理,如有需要,法庭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經濟狀況提交誓章。

5. 離婚的最終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相關人士須填妥 “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 交回家事法庭,意即申請將暫准離婚判令轉為絕對離婚判令,正式解除婚姻關係。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雙方有婚生子女,法庭便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 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的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判令。當家事法庭已滿意對子女的福利安排時,便會發出絕對離婚判令證明書。


申請離婚的實際案例:從案例看香港離婚程序的應用

在香港,申請離婚手續的程序雖有規範,但案例顯示法庭如何靈活應用《婚姻訴訟條例》(Cap. 179),確保公平與效率。以下分析兩個真實案例,一個基於「分居兩年」理由,另一個基於「不合理行為」,幫助您理解從呈請書提交到絕對離婚判令的實際運作。這些案例強調及早準備Form E(財務報表)及子女安排陳述書的重要性,以加速程序。

案例一:LTF v SCW (FCMC 9973/2016)——分居兩年下的順利程序與財務爭議

這宗案例(2018年10月25日由家事法庭審理)展示了申請離婚手續在分居兩年基礎下的程序,同時強調即使同住一屋,財務披露的重要性。夫妻於1995年在香港結婚,育有五名子女,分居期間雙方仍同住一屋(丈夫偶爾赴內地工作)。妻子最初以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FCMC 10790/2014),後轉為分居兩年為由於2016年8月8日提交呈請。

  • 呈請提交階段:妻子提交Form 2,以「分居超過兩年」為理由(Cap. 179第11A(2)(d)條)。附上婚姻證書及Form 2B(子女安排陳述書)。丈夫未強烈答辯,程序進入「特別程序案件表」。
  • 送達與聆訊階段:呈請書送達丈夫,法庭於2018年1月1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decree nisi),雙方無需出庭。隨後,妻子申請法律費用撥款($500,000一筆過或每月$55,000),丈夫反申請從銀行聯名戶口提取$500,000用於臨時開支。
  • 法庭審理與判令:法庭審查雙方Form E,考慮23年婚姻及五名子女的最佳利益。最終,法庭確認分居事實(即使同住),頒發絕對離婚判令,並處理財務撥款申請,丈夫的$500,000提款申請獲部分批准(限家庭開支),同時批准妻子部分要求,確保公平。子女撫養權授予母親,但保留父親探視權。

啟示:此案證明,在香港申請離婚,若無重大爭議,可在2-3年內完成,即使分居期間同住也能獲法庭認可。建議預先準備Form E,避免如本案的財務爭議導致額外聆訊。更多細節可參考vLex Hong Kong判案書

案例二:CKF v LHL (FCMC 17031/2014)——不合理行為下的互相指控與子女安排

這宗案例(2016年10月28日由家事法庭審理)涉及以「不合理行為」(Cap. 179第11A(2)(b)條)為由的離婚申請,反映香港常見的互相指控情境。夫妻結婚16年,育有一名子女(2000年生),妻子(CKF)於2014年呈請離婚,指控丈夫(LHL)行為不合理導致無法共同生活;丈夫反呈請,同樣指控妻子。

  • 呈請提交階段:妻子提交Form 2,詳述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包括持續爭執及忽略家庭責任),證明「無法合理期望繼續共同生活」。附上Form 2B(子女選擇與母親同住)及婚姻證書。法庭評估累積事件成立門檻,丈夫同樣提交交叉呈請。
  • 送達與爭議處理:呈請送達對方,雙方答辯,程序進入「抗辯案件表」。爭議包括分居日期(妻子稱2014年12月1日,丈夫稱12月30日),法庭優先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暫授予妻子撫養權,但保留丈夫探視權。
  • 判令與後續:法庭審理雙方指控,認為證據充分,頒發暫准離婚令。財務及子女安排經調解,丈夫同意支付贍養費。6週後轉絕對判令,確認妻子獲得子女撫養權,丈夫需遵守付款令。

啟示:此案突顯在不合理行為理由下申請離婚的複雜性,互相指控常見,但法庭強調證據及子女利益。申請人需收集充分證據(如通訊記錄),建議先嘗試調解。更多資訊可參考vLex Hong Kong判案書


法律援助計劃

如未能負擔律師費用,可考慮向 法律援助署 申請法律援助。只要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便可獲取法律援助。在過去五十年,法援署已為超過42萬人提供法律援助。

家事調解

夫婦雙方可就離婚及相關事宜尋求家事調解。家事調解的目的是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夫婦雙方解決有爭議的事宜,例如有關日後子女和財務上的安排,從而達成協議,避免訴訟。可到 司法機構網頁查看在過去十年關於家事調解的所有數據。例如,經綜合調解辦事處轉介調解員處理的個案宗數、已進行並完成調解的個案宗數、已達成和解的宗數、成功率、 達成全面協議的個案需時多久、與及調解的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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