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命令 於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夫妻雙方的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之外,海外資產亦需計算在內。而財產分配的爭拗通常都能夠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十宗案件有七至八宗如是。但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而夫妻雙方不能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便可要求家事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 閱讀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