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意外索償 - 全面探討受傷僱員追討工傷賠償

醫療場景,一名受傷工人在床上接受治療,旁邊有工人和律師討論工傷意外索償的事宜,主題為工傷意外索償。

在繁忙的香港,工作場所的意外無法避免,受傷後員工常感無助,除了面對身體傷痛,還需擔心醫療費用及生計問題。了解法律賦予的權益及申請工傷補償的步驟,是保障自己的關鍵。本文將解析香港的工傷索償制度,包括《僱員補償條例》和普通法疏忽索償,並結合真實案例,幫助您清晰理解整個流程。


工傷定義與範圍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工傷是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而導致受傷或死亡,或使僱員患上指定的職業病。工傷的範疇相當廣泛,以下為主要類型:

1. 意外受傷: 這通常是指在工作中突發的事件,例如在工地上的意外、機械故障引起的受傷,或在工作途中遭遇交通意外。這些事件往往難以預測,傷害可能會導致短期或長期的健康問題。

2. 職業病: 這是由於長期從事某項工作而導致的健康問題,例如長時間坐於辦公桌前造成的腰椎問題或長期接觸化學物質導致的皮膚病等。這些疾病通常不會立即顯現,而是需要隨著時間的推移才會明顯化。

瞭解這些工傷的定義和範圍,不僅能幫助僱員在遇到工傷時保護自己的權益,還能促進僱主在工作環境中的安全管理。


工傷意外索償原則

工傷意外索償原則 詳細說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4)(b)條 即使在意外發生時,僱員的行為違反了適用於工作的法定規例或僱主的指示,只要該行為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目的,則該意外可被視為工傷意外,並可索取賠償。
不論過失原則 《僱員補償條例》採納「不論過失」原則 (No-fault Principle)。這意味著,只要僱員能證明其傷勢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 (arising out of an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不論意外是誰的錯(即使是僱員自己不小心),僱主都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
僱主的補償責任 僱主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支付補償。如果僱員因工受傷需要缺勤,僱主需支付工傷病假錢。
普通法索償 普通法索償則必須證明「僱主疏忽」 (Employer's Negligence)。僱員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僱主沒有履行其應有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例如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安全的工具或安全的工作系統,從而導致意外發生。
工傷補償保險 香港法例強制要求僱主購買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僱主須負起工傷補償責任的情況

情況 說明
✅ 正在乘坐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 僱員作為乘客往返工作地點(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
✅ 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 僱員因工作關係駕駛或操作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 颱風或暴雨警告期間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
✅ 僱主許可下 僱員在與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僱主無須負起工傷補償責任的情況

情況 說明
✅ 損傷未造成工作能力喪失 僱員所受的損傷未令其無法工作,但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除外。
✅ 蓄意自傷 僱員故意令自己受傷。
✅ 虛假聲明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曾在明知所作的聲明屬虛假,仍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 毒癮或酒精影響 受傷的意外因僱員的毒癮或酒精影響所致,且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工傷不幸發生後,受傷僱員及其僱主應怎樣處理?

受傷僱員的責任與義務:
✔ 遭遇工傷意外後,受傷僱員應盡快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其主管報告,並盡快接受醫治,求診時應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的原因及經過,以便記錄在案。
✔ 告知僱主工傷的詳情,描述事故的過程、時間、地點及受傷情況,以便僱主可向勞工處呈報。
✔ 保留病假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副本,把正本交予僱主。
✔ 保存可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例如僱傭合約、開工及收取薪金記錄等等。
✔ 若對判傷 (如有) 結果不滿意,應盡快向勞工處提出上訴。
✔ 如追討僱員賠償,必須於意外發生日期起計二十四個月內向法院提交索償申請。
✔ 如有人向您提出協助追討工傷賠償金,但要瓜分您的賠償金作為報酬,這會觸犯法律,不要接受。
僱主的責任與義務:
✔ 於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內(死亡個案為7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若不知悉有關工傷意外,則須於知悉後7天內(死亡個案)或14天內呈報;無合理原因逾期或不呈報,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
✔ 支付工傷病假錢,款額的計算方法為(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減去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 於僱員提交醫療費收據後的21天內,發還相關的醫療費用。
✔ 於勞工處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後的21天內,支付該證明書上列明的補償款額予受傷僱員。
✔ 可要求受傷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定的註冊西醫或註冊中醫進行身體檢查。
✔ 對工傷懷疑個案,可要求勞工處及保險公司作出調查。

判傷程序

所有傷勢都有可能影響僱員日後的工作能力。勞工處通常會在僱員傷勢穩定後安排判傷,以判斷受傷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量化為一個百分比數),用以計算工傷賠償金額。

  • 1
    遞交病假紙
    受傷僱員需將病假紙遞交給勞工處。
  • 2
    銷假及安排判傷
    如主診醫生認為無需再簽發工傷病假紙,僱員須到勞工處銷假並安排判傷。
  • 3
    評定喪失工作能力
    勞工處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將負責評定受傷僱員的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並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8)。
  • 4
    提出反對
    若受傷僱員對判傷結果不滿,可在證明書發出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列明反對理由,向勞工處處長提出,並將副本交予僱主。
  • 5
    再次安排判傷
    勞工處將再次安排判傷並重新發出評估證明書。
  • 6
    支付賠償金額
    若僱主及受傷僱員雙方均接受判傷結果,僱主須在21日內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金及醫療費用。若逾期支付,需額外支付附加費。若受傷僱員仍不滿意第二次判傷結果,可於6個月內向法庭申請覆核,並需尋求私家醫生進行評估。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主要補償項目:    

補償項目 概要及計算方式 特別說明及金額限制 (注意日期區間)
1(A) 致命個案的補償 按已故僱員的年齡和月收入計算,年齡越大,補償倍數越小。 每月收入上限:
- 2017/4/1 - 2019/4/25:$28,360
- 2019/4/26 或以後:$30,530
按年齡收入倍數
  • 40歲以下: 84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取較高者)
  • 40歲至56歲以下: 60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取較高者)
  • 56歲或以上: 36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取較高者)
最低補償金額:
- 2017/4/1 - 2019/4/25:$408,960
- 2019/4/26 或以後:$440,200
殯殮費用及醫護費用 任何已支付相關費用的人士可向僱主申索發還。 可獲發還的費用上限:
- 2017/4/1 - 2019/4/25:$83,700
- 2019/4/26 或以後:$87,330
1(B)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月收入計算,與致命個案有相同的月收入上限。 每月收入上限: 與致命個案相同。
最低補償金額:
- 2017/4/1 - 2019/4/25:$464,360
- 2019/4/26 或以後:$499,840
按年齡收入倍數
  • 40歲以下: 96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取較高者)
  • 40歲至56歲以下: 72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取較高者)
  • 56歲或以上: 48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取較高者)
額外補償適用於:須依靠他人照顧日常活動;或需裝配義肢/外科器具。
1(C) 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視乎僱員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判傷比例」),並參照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按比例計算。

計算方式: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乘以」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附註:僱員的原有疾病不會影響其工傷賠償金額。
2. 工傷病假錢 (按期付款) 僱員因工受傷經證明必須缺勤,視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期支付。 計算方式: (意外發生時月入 「減去」 意外發生後月入)「乘以」 4/5。月入最低: $4,500。
月入定義: 意外前1個月收入或過去12個月平均月收入(取較有利者)。 支付期限: 最多24個月,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最多12個月。

**違法罰則:** 逾期七日未支付,最高罰款十萬元。

3. 醫療費 涵蓋註冊西醫、中醫、牙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或脊醫給予的醫治。 每日費用上限:
- 住院病人:$300
- 非住院病人:$300
- 同日為住院及非住院病人:$370

僱員補償申索的解決方法

  • 1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受傷程度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僱主應於糧期日直接支付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予受傷僱員。如僱主拒絕支付,僱員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索償。
  • 2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受傷程度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僱主及僱員雙方可按法例直接互相協議決定補償及清付補償金額。僱主應於糧期日或糧期日之前支付工傷病假錢 及醫療費用予受傷僱員。
  • 3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7天:
    • a 僱員只有工傷病假
      在僱員辦妥工傷病假跟進手續後,勞工處處長會向僱主及僱員雙方發出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 b 僱員的受傷程度相當可能會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僱員須接受判傷,而表格5須待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8)後才發出。

若僱主及僱員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可以在表格5簽發後14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反對書副本須送交另一方。勞工處處長會對評估結果作出審核,並會向僱主及僱員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

僱主必須在表格5或表格6發出後的21天內,將補償款項支付給受傷僱員,否則須另外支付附加費給僱員,僱主如無合理辯解,拖欠補償款項或附加費用,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如僱主拒絕支付或拖延,僱員可在區域法院向僱主索償。索償必須在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否則,法庭有權拒絕接受索償申請。另外,僱主亦應在接獲僱員書面要求索還醫療費用的21天內支付有相關醫療費金額。


騙取工傷

如果僱主對僱員的工傷成因有懷疑,應聯絡受傷僱員了解有關意外,並向目擊證人查詢情況。亦可以向僱員的主診醫生索取相關醫療報告,並且聯絡保險公司作出跟進。如搜集所得的的證據顯示有詐騙成分,應盡快交給警方調查。

工傷詐騙案例 — 廉政公署起訴一名司機,使用一名註冊中醫師發出的虛假醫生證明書及醫療服務收據,詐騙病假及工傷賠償金額共約 96,000元。最終,司機被判入獄九個月。而註冊中醫師則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12個月。


案例分析

透過真實案例,我們可以更具體地理解法律原則的應用。以下是六個案例,展示不同情境下的工傷意外索償結果。

案例一:釐清「在受僱工作期間」的界線

案件: Lau Kam Tai v The Hong Kong & Kowloon Ferry Ltd [1994] HKDC 38

案情簡介:申索人劉先生是一名渡輪船長。某天他下班後,在返回家的途中,於巴士站被三名不明人士襲擊而受傷。劉先生認為襲擊與其工作有關,因此向僱主索償。

法庭的裁決:法庭需判斷襲擊是否屬於「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法官指出,襲擊雖然可能與工作有關,但襲擊發生在下班後,且地點非工作場所。最終,法庭裁定劉先生的索償被駁回。

啟示:此案清晰劃定了《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傷害必須在僱員履行職責時發生才能獲得補償。


案例二:僱主的謹慎責任與普通法索償

案件: Wong Sau Lai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2003] HCPI 111/2002

案情簡介:原告王秀麗是國泰航空的空中服務員。於2000年11月17日,王女士在CX500航班的商務艙後部廚房服務雞尾酒時受傷。作為初級機艙服務員,她負責操作吧枱車。當她從抽屜取瓶時,抽屜因缺乏安全軌道或止擋機制而滑出,砸中其右膝,導致永久傷害及輕微割傷。王女士其後勉強完成9次航班,因傷無法繼續工作,於2003年1月辭職,轉職為行政助理。

法庭的裁決:王女士以普通法疏忽為由向國泰航空提出訴訟。高等法院(法官張健豪)於2003年10月24日裁定如下:

  1. 僱主疏忽:國泰航空未能提供安全的吧枱車,抽屜的設計缺陷使滑落風險可預見,尤其是在服務過程中面對時間壓力。僅提供培訓不足以免責,僱主應加裝安全機制。
  2. 部分責任:王女士有部分責任,因她可能拉出抽屜過遠,未完全遵循操作程序。
  3. 賠償:判給約787,100港元(包括痛苦、收入損失及未來損失),扣減疏忽部分責任後,連利息約80萬港元,反映其職業轉換及永久傷害。

啟示:僱主在工傷意外索償中有普通法責任,需提供安全設備及工作系統,並預防可預見的員工錯誤。即使工作具有風險,僱主也不能僅靠培訓或行業標準來免責。普通法索償可補充法定僱員補償,為員工提供更高賠償。


案例三:嚴重地盤意外

案情簡介:一名地盤工人在工作期間從高處墜下,導致四肢癱瘓。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可索取永久完全喪失收入能力的補償。

判決結果:法院裁定僱主需承擔全部責任,補償總額超過2,000萬元,包括法定補償及普通法損害賠償。

啟示:及時報告及收集證據是成功的關鍵。


案例四:更衣室意外

案情簡介:一名僱員在更衣室更換制服時,意外撞到儲物櫃,導致腳趾骨裂。

判決結果:法院裁定僱主需負全責,補償逾20萬元,包括醫療費用及永久傷殘補償。

啟示:即使是輕微的工傷意外,只要發生在僱傭期間,僱員均有權索償。


案例五:清潔工人跌倒受傷案

背景:陳伯原為某大廈的清潔工人,在清潔樓梯時因地面濕滑而滑倒,導致膝蓋骨折。僱主辯稱陳伯沒有依照操作指引穿防滑鞋。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僱主未有提供足夠的職安健訓練及監察,亦無證據證明曾提供防滑鞋。最終判僱主需支付醫療費、工傷病假錢及額外的精神損害賠償。

啟示:即使僱員在工地上有部分疏忽,只要能證明僱主未有盡合理職安責任,仍然可成功索償。


案例六:送貨司機交通意外案

背景:李先生為送貨司機,在送貨途中被另一輛車撞及。雖然事故肇事者為第三方,但李先生仍可從僱主購買的工傷保險中獲得補償。

判決結果:即使並非僱主直接疏忽,僱員於工作途中發生意外仍屬工傷。李先生成功獲賠超過 $300,000 的損失。

啟示:工傷索償與交通意外索償可並行處理,僱員可同時追討工傷及第三方疏忽賠償。


常見問題 (FAQ)

問:我不是正式合約員工,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答:即使您不是正式合約員工,您仍然可以申請工傷賠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有在工作場所受僱的員工,包括臨時工、兼職工和非正式合約員工,都有權申請工傷賠償。

問:工傷索償有沒有時限?

答: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4(1)條,僱員必須在事故發生的24個月內提交索償申請。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4)條,疏忽索償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三年內提出。

問:工傷病假可持續多久?

答:工傷病假最長可持續24個月,法院可延長12個月。病假薪金計算公式為(意外前收入 - 意外後收入)× 4/5。

問:工傷後,僱主可以解僱我嗎?

答:不可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如果僱員在工傷期間被僱主解僱,這將被視為不合理和違法的解僱。

問:原有疾病會影響工傷意外索償嗎?

答:不會。根據終審法院的判例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在工傷補償的法律框架下,只要傷害是由工作引起的,補償通常不會受到原有疾病的影響。即使員工有先前的健康問題,只要工作事故加劇了其情況,員工仍然可以獲得全額的工傷補償。

問:我可以同時申請工傷與普通法疏忽賠償嗎?

答:可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您可以獲得基本補償,並同時在普通法下追討僱主或第三方的疏忽賠償。但請注意,您不能雙重獲益;在疏忽索償中獲得的賠償金額,需扣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申索的賠償金。

問:如果僱主沒有為我購買勞工保險,我還能得到補償嗎?

答:可以。僱主有法律責任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如果僱主未依法投保,受傷的僱員可以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申請援助。該基金會先支付補償金,然後再向違法的僱主追討相關費用。


結論

雖然工傷意外無法避免,但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是每位僱員的必修課。面對工傷時,請記住:及時求醫、盡快報告、保存單據、了解程序。《僱員補償條例》為受傷僱員提供基本保障,而普通法索償則為因僱主疏忽而受傷的僱員提供更全面的追討途徑。希望本文能幫助您在不幸受傷時,能更有信心地應對,專注於康復,並取回應得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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