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否具有約束效力?



國際法的定義

國際法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類別:  (1) 「私人國際法」 — 處理與國家有重大關係的私人實體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例如,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擁有的工業廠在印度波帕爾洩漏有毒氣體所引起的法律訴訟便可以被視為私人國際法問題;(2) 「國際公法」 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條約和協定的規則,主要是規範國家之間的法律。若糾紛發生在國與國之間,同樣需要法律的存在藉以維護國際社會的秩序。這些包括國際行為標準,例如劃定各國領海區域範圍的海洋法,世界貿易組織降低各國關稅的國際貿易法、各國減少排放廢氣的國際環境法 (越來越多國家開始明白到一個國家的活動可能會影響到全球的環境, 國際環境法已變得越來越重要)、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國際投資法,還有經濟法、外交法、人權法等等。國際法的法律地位已經獲得多數國家承認。

聯合國所規範的國際法原則

現今已有193 個國家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並受聯合國憲章的規範。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則規範了多項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國內政等等。

國際條約及習慣法

原則上,國際公法是要經過各國自願性的同意,才會對該國產生約束力,但有些義務對所有國家都具有非常重要性,所有國家都應該嚴格遵守。此概念超越了所謂國家自願性,對所有國家都具有約束效力。

國際公法的某些原則是寫在一系列條約中,並受條約約束。所謂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國際法人所締結,並受國際法規律的國際協定。例如台灣和美國簽訂了進口美國牛肉議議書,台灣便有義務開放進口美國牛肉的市場。但有些原則亦可能沒有寫在條約中,這些會被稱為「習慣法」,意即各國不採取任何行動便會被視為同意這些沒有寫在條約中的原則,而一個行為經過明確而繼續實踐便會被視為具有國法的義務,國際人權法的禁止酷刑便是國際習慣法的最佳例子。

條約不會拘束第三國,而「習慣」若沒有經過一國明確而繼續實踐的行為,便不會被視為具有國法的義務,原則上亦不受拘束。所以國際法的約束力還是依附在國家自願性同意上。只要國家一旦選擇遵守,就會受到國際法的約束而不得再做出一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