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通意外索償:受傷與死亡賠償全攻略
香港作為一個土地狹小、人口密集的國際都市,交通意外的發生率居高不下。根據香港運輸署的最新數據(截至2025年9月),每年交通事故超過2萬宗,其中涉及傷亡的案件超過5,000宗,導致無數家庭遭受經濟與精神雙重打擊。面對這樣的意外,及時了解交通意外索償的知識和程序,不僅能保障您的權益,更能幫助您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合理賠償。本文將深入探討交通意外的處理流程、法律程序、保險理賠、賠償計算方式,以及真實法庭判例分析,讓您更全面掌握索償策略。無論您是司機、乘客還是行人,這份指南將助您從容應對,維護自身利益。
發生交通意外時,應該怎樣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您的第一反應將影響後續索償的成敗。這裡有一些步驟,幫助您在混亂中保持冷靜。確保安全並報警
- 立即停車並評估傷勢:將車輛移至安全位置,避免二次事故。檢查所有當事人(包括乘客及行人)是否有傷勢,若有輕微不適也應記錄。
- 報警求援:撥打999報警,並要求警方派員到場撰寫報告。這是索償的關鍵證據,尤其涉及身體傷害時,警方報告可證明事故事實。
- 醫療援助優先:若有人受傷,立即呼叫救護車。香港醫管局數據顯示,交通意外後24小時內求醫,可及早發現隱藏傷勢,避免日後索償爭議。
收集證據
- 現場記錄:使用手機拍照或錄影,捕捉車輛損壞位置、交通燈號、道路標誌及天氣狀況。記錄涉事車輛車牌、駕駛者姓名、聯絡方式及保險公司資料。
- 目擊者證詞:索取至少1-2名目擊者的聯絡方式,他們的陳述可在法庭上作為獨立證據。
- 個人記錄:記下事故時間、地點及您的初步感覺(如疼痛位置)。這些細節有助於證明因果關係,避免保險公司以「延遲求醫」為由減賠。
1.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 條 — 規定停車的責任。
司機在發生交通意外時沒有把車停下來,肇事後不顧而去是嚴重罪行,並會被警方通緝。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條 — 保存證據。 若發生交通意外導致任何人傷亡,或任何車輛或東西受到嚴重損害,司機須等候警員到場,期間不得移動或干擾車輛,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以毀滅、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任何證據。挽救性命、滅火或緊急事故除外。違例者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交通違例事項及定額罰款一覽表
所有交通違例事項及其相應的定額罰款已詳細列明在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 的附表內。
定額罰款通知書,是以定額罰款的方式去懲罰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並非刑事定罪,不會留有 案底。但若涉及民事索償,這些違例可作為證明對方過失的依據。
定額罰款通知書,是以定額罰款的方式去懲罰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並非刑事定罪,不會留有 案底。但若涉及民事索償,這些違例可作為證明對方過失的依據。
汽車保險事宜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車主必須投保汽車保險,以應對交通事故中可能出現的傷亡索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有權向涉事司機及/或車主提出索賠,該索償案件通常由汽車保險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並進行適當的賠償。
汽車保險主要可分為第三者責任險(俗稱三保)和全險(俗稱全保)。第三者責任險為法定強制性保險,旨在保障第三方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然而,需注意的是,投保汽車本身不在該保障範圍內。全險則包括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障,並為投保的車輛提供因意外損壞的保護,包括因碰撞、火災、盜竊及各類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一般的第三者汽車保險保單中會包含一項條款,要求如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報告事故情況。如車主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報告,保險公司可根據此條款拒絕對第三者的傷亡或財物損失進行賠償。因此,涉及事故的駕駛者必須特別關注該要求。另外,保險公司不承擔因非法活動引起的索償,例如酒後駕駛或非法賽車所導致的交通事故索賠。
儘管向保險公司報告交通事故可能導致汽車保險續保時保費上升,但若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取賠償,賠償金額可能會非常龐大,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如果沒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將由涉事司機及/或車主自行承擔賠償後果。因此,切勿因小失大!
汽車保險主要可分為第三者責任險(俗稱三保)和全險(俗稱全保)。第三者責任險為法定強制性保險,旨在保障第三方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然而,需注意的是,投保汽車本身不在該保障範圍內。全險則包括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障,並為投保的車輛提供因意外損壞的保護,包括因碰撞、火災、盜竊及各類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一般的第三者汽車保險保單中會包含一項條款,要求如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報告事故情況。如車主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報告,保險公司可根據此條款拒絕對第三者的傷亡或財物損失進行賠償。因此,涉及事故的駕駛者必須特別關注該要求。另外,保險公司不承擔因非法活動引起的索償,例如酒後駕駛或非法賽車所導致的交通事故索賠。
儘管向保險公司報告交通事故可能導致汽車保險續保時保費上升,但若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取賠償,賠償金額可能會非常龐大,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如果沒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將由涉事司機及/或車主自行承擔賠償後果。因此,切勿因小失大!
交通意外索償的期限 (傷亡案件):
在任何的交通意外中,如果因為第三者疏忽而導致任何人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苦主便有權向疏忽者索取合理的賠償金額。如苦主本身亦有疏忽 ,法庭便會依其疏忽程度按比例計算其分擔責任,而賠償金額便會按相應比例扣減。交通意外索償通常應在法庭對交通違例檢控有了裁決後才進行,這會令到疏忽索償的訴訟時間大為縮短從而減少大量的訴訟費用。 因疏忽引致的個人傷亡案件,其索償的法定期限為三年,即三年內須入禀法院索償。
因為處理交通意外索償的流程及訴訟程序比較複雜, 聘用律師處理會較為穩妥。大部分的交通意外索償案件,通常都會庭外和解。 由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作出賠償 (包括支付 律師費用 )。 而和解協議書的賠償內容,應交由律師審核, 在沒有不利的條款下,才作出接受。
因為處理交通意外索償的流程及訴訟程序比較複雜, 聘用律師處理會較為穩妥。大部分的交通意外索償案件,通常都會庭外和解。 由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作出賠償 (包括支付 律師費用 )。 而和解協議書的賠償內容,應交由律師審核, 在沒有不利的條款下,才作出接受。
交通意外索償 (受傷個案) - 賠償計算詳解
受傷索償分為非經濟損失(PSLA:痛苦、精神傷害及生活樂趣喪失)和經濟損失。非經濟損失根據香港法庭指引(參考 *Lee Ting Lam v Leung Kam Ming* [1980] HKLR 657,經 *David John Slater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 HKCFI 1211 更新),按傷勢嚴重度、年齡及職業等因素計算。以下為2025年經通脹調整的PSLA賠償範圍:傷勢類別 | 描述 | PSLA賠償範圍 (HK$, 2025) |
---|---|---|
輕微傷勢 | 短暫不適(如瘀傷、輕度扭傷,數週內痊癒) | 10,000–20,000 |
中度傷勢 | 部分康復但有持續影響(如頸部拉傷、簡單骨折) | 20,000–100,000 |
嚴重傷勢 | 永久損傷(如嚴重瘢痕、器官損傷、長期疼痛) | 100,000–530,000+ |
極嚴重傷勢 | 改變生活傷害(如腦損傷、四肢癱瘓) | 530,000–2,000,000+ |
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用(住院、交通、復康)、過去及未來收入損失(按年齡調整乘數表)、護理費用、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等。具體賠償需依賴醫療報告及法庭裁決,建議諮詢律師以確保準確計算。
真實法庭判例分析 - 案例1(司機頸背傷案)
在高等法院一宗案件 Wong Ka Ming v Ng Yin King And Another([2011] HKEC 992, HCPI 760/2009)中,原告為自僱公共小巴司機(類似出租車司機),在2008年3月4日交通碰撞中遭受頸部及背部軟組織傷害,導致數月病假及工作能力受損。法庭強調自僱人士須提供充分的財務證據(如銀行紀錄或報稅表)來證明其收入損失。判賠細項如下:- PSLA (痛苦、受損和生活不便): HK$150,000(考慮持續疼痛及生活不便)。
- 審前收入損失:HK$200,870 (基於原告的日薪(約 HK$800)和病假)。
- 專項損害(醫療及雜項): HK$14,800 (包括醫療及車輛維修等費用)。
交通意外索償 (死亡個案) - 全面賠償指南
死亡案件索償更複雜。法庭原則: 死亡索償主要根據《致命意外條例》(Fatal Accidents Ordinance, Cap. 22)處理,包括計算家屬的經濟供養損失和法定的喪親悲痛補償。可包括以下幾項: 賠償金額計算:-
✅ 殮葬費用;
✅ 喪親悲痛的補償,港幣220,000元;
✅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
✅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交通意外事故,他/她本可累積的資產價值;
✅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因他/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若能證明其受養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得到賠償 。
✅ 賠償金額的利息;及
✅ 申索人的訟費。
✅ 殮葬費用;
✅ 喪親悲痛的補償,港幣220,000元;
✅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
✅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交通意外事故,他/她本可累積的資產價值;
✅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因他/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若能證明其受養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得到賠償 。
✅ 賠償金額的利息;及
✅ 申索人的訟費。
真實法庭判例分析 - 案例2(過馬路被貨車撞倒死亡)
在高等法院案件 Liu Chun Pong v. Fung Yuet Mui [2012],原告人是死者的遺孀,因死者在交通意外中喪生而向被告方索償。死者為38歲的主要經濟支柱,事發時在過馬路時被貨車撞倒。死者的年收入被法庭評估為 HKD 300,000。判賠細項如下:賠償項目 | 金額 (HKD) | 計算方法 |
---|---|---|
經濟扶養損失 | 4,000,000 |
|
殮葬費 | 70,000 | 合理的喪葬費用 |
財富積累損失 | 600,000 |
|
喪親悲痛補償 | 220,000 | 因死者去世造成的情感痛苦 |
合計 | 4,890,000 | 另加: 從事發日到判決日的利息,以及額外的法律費用。 |
此案例展示了香港法庭如何評估因交通意外導致的各類賠償,並清楚說明了每項賠償的計算過程和依據。這些賠償不僅涵蓋經濟損失,還考慮了情感上的損失,反映出對死者家庭的全面補償。
社會福利署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如有需要,受害人可於意外發生後六個月內向社會福利署提出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的目的是盡快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提供適當的經濟援助。此計劃由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撥款支付,並無須考慮受害人及其家人的經濟狀況,亦不論交通意外是因何人之過失而造成,援助基金是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而作出支付。財物損毀是不在援助基金範圍之內。
計劃受惠人仍可以保留權利,從一般法律途徑,向涉事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取賠償。如最終獲得賠償,受惠人有責任退還從計劃中獲得的援助金額。為保障受惠人得到應有的賠償金額, 香港法例 229章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 10 條 規定,所退還的援助金額不會超過在民事訴訟中所獲得的賠償金額。
結論
在香港,交通意外頻繁,了解索償流程和法律知識至關重要。本文提供的指南涵蓋事故應對措施、證據收集、保險細則和賠償計算,幫助您有效維護權益。此外,社會福利署的援助計劃可提供經濟支持。面對複雜的索償程序,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將有助於獲得合理賠償。希望本指南能助您從容應對交通意外。為保障諮詢者的私隱,請不要將問題寫在此 Blog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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