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申請指南:程序與案例分析
香港的離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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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至2022年 頒布離婚令的數目 資料來源: 政府統計處 |
申請離婚的先決條件
在香港申請離婚需符合以下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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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有效性與年限
- 婚姻必須有效且真實存在,例如假結婚或重婚屬無效婚姻。夫妻雙方在哪個國家結婚並不重要。
- 雙方已結婚滿一年,結婚未滿一年不得申請離婚,除非獲得法庭特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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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轄權條件
- 香港法庭有權處理離婚申請,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申請離婚當日,夫妻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
- 申請離婚當日之前三年內,夫妻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 申請離婚當日,夫妻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密切聯繫程度視乎個案情況而定。
- 香港法庭有權處理離婚申請,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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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婚姻破裂事實
- 法庭要求證明婚姻關係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並符合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第11A (2)(a)至(e) 條的其中一項事實,包括:
- 配偶通姦;
- 配偶行為不合理,令申請人無法合理地與之繼續共同生活;
- 雙方分居最少連續兩年(若雙方同意離婚,分居一年即可);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如婚姻破裂基於通姦,申請人通常應在知悉相關事宜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否則可能被視為接受破裂情況,影響法庭對呈請的裁決。對於行為不合理或遺棄,則無固定六個月期限,但申請人需證明相關事實持續存在於呈請時,且無明顯寬恕跡象,以避免被質疑為默許。
- 法庭要求證明婚姻關係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並符合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第11A (2)(a)至(e) 條的其中一項事實,包括:
如以上三項先決條件均符合,便可開始申請辦理離婚。
香港離婚訴訟流程圖
在香港申請離婚的手續及程序
1. 提交離婚呈請書 (如屬單方面申請離婚) 或共同申請書 (如屬雙方面同意離婚)
所需文件: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填寫一份離婚呈請書 (表格2) 及其它相關文件,例如: 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表格2B)、財務報表(表格 E)、訴訟程序通知書 (表格 3) 及文件送達認收書 (表格 4),連同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送交至香港家事法庭。所有 相關離婚表格 可以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雙方面同意共同申請離婚
2. 將離婚呈請書送交至配偶
如是共同申請離婚,這步驟便不適用。
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會被編入以下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a) 特別程序案件表
(b) 抗辯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就聆訊的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並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4. 暫准離婚令
抗辯案件表:
申請離婚的實際案例:從案例看香港離婚程序的應用
在香港,申請離婚手續的程序雖有規範,但案例顯示法庭如何靈活應用《婚姻訴訟條例》(Cap. 179),確保公平與效率。以下分析兩個真實案例,一個基於「分居兩年」理由,另一個基於「不合理行為」,幫助您理解從呈請書提交到絕對離婚判令的實際運作。這些案例強調及早準備Form E(財務報表)及子女安排陳述書的重要性,以加速程序。
案例一:LTF v SCW (FCMC 9973/2016)——分居兩年下的順利程序與財務爭議
這宗案例(2018年10月25日由家事法庭審理)展示了申請離婚手續在分居兩年基礎下的程序,同時強調即使同住一屋,財務披露的重要性。夫妻於1995年在香港結婚,育有五名子女,分居期間雙方仍同住一屋(丈夫偶爾赴內地工作)。妻子最初以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FCMC 10790/2014),後轉為分居兩年為由於2016年8月8日提交呈請。
- 呈請提交階段:妻子提交Form 2,以「分居超過兩年」為理由(Cap. 179第11A(2)(d)條)。附上婚姻證書及Form 2B(子女安排陳述書)。丈夫未強烈答辯,程序進入「特別程序案件表」。
- 送達與聆訊階段:呈請書送達丈夫,法庭於2018年1月1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decree nisi),雙方無需出庭。隨後,妻子申請法律費用撥款($500,000一筆過或每月$55,000),丈夫反申請從銀行聯名戶口提取$500,000用於臨時開支。
- 法庭審理與判令:法庭審查雙方Form E,考慮23年婚姻及五名子女的最佳利益。最終,法庭確認分居事實(即使同住),頒發絕對離婚判令,並處理財務撥款申請,丈夫的$500,000提款申請獲部分批准(限家庭開支),同時批准妻子部分要求,確保公平。子女撫養權授予母親,但保留父親探視權。
啟示:此案證明,在香港申請離婚,若無重大爭議,可在2-3年內完成,即使分居期間同住也能獲法庭認可。建議預先準備Form E,避免如本案的財務爭議導致額外聆訊。更多細節可參考vLex Hong Kong判案書
案例二:CKF v LHL (FCMC 17031/2014)——不合理行為下的互相指控與子女安排
這宗案例(2016年10月28日由家事法庭審理)涉及以「不合理行為」(Cap. 179第11A(2)(b)條)為由的離婚申請,反映香港常見的互相指控情境。夫妻結婚16年,育有一名子女(2000年生),妻子(CKF)於2014年呈請離婚,指控丈夫(LHL)行為不合理導致無法共同生活;丈夫反呈請,同樣指控妻子。
- 呈請提交階段:妻子提交Form 2,詳述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包括持續爭執及忽略家庭責任),證明「無法合理期望繼續共同生活」。附上Form 2B(子女選擇與母親同住)及婚姻證書。法庭評估累積事件成立門檻,丈夫同樣提交交叉呈請。
- 送達與爭議處理:呈請送達對方,雙方答辯,程序進入「抗辯案件表」。爭議包括分居日期(妻子稱2014年12月1日,丈夫稱12月30日),法庭優先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暫授予妻子撫養權,但保留丈夫探視權。
- 判令與後續:法庭審理雙方指控,認為證據充分,頒發暫准離婚令。財務及子女安排經調解,丈夫同意支付贍養費。6週後轉絕對判令,確認妻子獲得子女撫養權,丈夫需遵守付款令。
啟示:此案突顯在不合理行為理由下申請離婚的複雜性,互相指控常見,但法庭強調證據及子女利益。申請人需收集充分證據(如通訊記錄),建議先嘗試調解。更多資訊可參考vLex Hong Kong判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