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意外索償 - 全面性探討受傷僱員追討工傷賠償


工傷意外索償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4)(b)條所述: 只要僱員作出的作為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的目的,該僱員所遭遇的意外,便須當作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並可因工傷意外索取賠償。
工傷意外索償 - 全面性探討受傷僱員追討工傷賠償

基於甚麼原則才算是工傷意外並可向僱主索償呢?

根據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5(4)(b)條 所述,“即使在意外發生時,該僱員作出的作為是違反適用於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任何法定規例或其他規例,或是違反僱主或僱主的代表所發出的命令,或其作為是在沒有僱主的指示下作出的,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的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該僱員所遭遇的意外,便須當作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並可因工傷意外索取賠償"。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支付補償。另外,如僱員因工受傷必須缺勤,僱主便須支付按期付款 (俗稱工傷病假錢) 予受傷僱員 ( 詳情可看下文)。再且,如僱員受傷是因為僱主或第三方疏忽引致,受傷的僱員便可透過普通法向僱主或第三方提出 疏忽索償。香港法例強制規定僱主必須購買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其僱員因工受傷要負起的法律賠償責任。

除了一些常見的工傷意外情況外,僱員如在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便會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可向僱主索償並獲取工傷賠償:

✅ 僱員正在以乘客身份乘坐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 );
✅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或
✅ 僱員在僱主的許可下,為了其受僱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是無須負起工傷補償的責任:

✅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他/她 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 僱員蓄意令自己受傷;
✅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的聲明屬虛假,仍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 受傷的意外是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在意外發生時其所受的酒精影響,而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工傷不幸發生後,受傷僱員及其僱主應怎樣處理?


受傷僱員須知:


✔ 遭遇工傷意外後,受傷僱員應盡快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其主管報告,並盡快接受醫治,求診時應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的原因及經過,以便記錄在案。
✔ 告知僱主工傷的詳情,以便僱主可向勞工處呈報。
✔ 保留病假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副本,把正本交予僱主。
✔ 保存可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例如僱傭合約、開工及收取薪金記錄等等。
✔ 若對判傷 (如有) 結果不滿意,應盡快向勞工處提出上訴。
✔ 如追討僱員賠償,必須於意外發生日期起計二十四個月內向法院提交索償申請。
✔ 如有人向您提出協助追討工傷賠償金,但要瓜分您的賠償金作為報酬,這會觸犯法律,不要接受。

僱主須知:

✔ 於工傷意外發生日期起計14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意外。如是死亡個案,則須於7天內呈報。如僱主在上述期限內不知悉有關工傷意外,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是否死亡個案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 支付工傷病假錢,款額的計算方法為(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減去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 於僱員提交醫療費收據後的21天內,發還相關的醫療費用。
✔ 於勞工處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後的21天內,支付該證明書上列明的補償款額予受傷僱員。
✔ 可要求受傷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定的註冊西醫或註冊中醫進行身體檢查。
✔ 對工傷懷疑個案,可要求勞工處及保險公司作出調查。

判傷

所有傷勢都有可能影響僱員日後的工作能力,勞工處通常會於僱員傷勢穩定後才安排進行判傷,以判斷受傷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 (量化為一個百份比數)。藉以計算受傷僱員的工傷賠償金額。

判傷的程序大致如下:

1. 受傷僱員遞交病假紙給勞工處。
2. 如主診醫生認為沒須要再簽發工傷病假紙,僱員須到勞工處銷假及安排判傷。
3. 由勞工處「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負責評定受傷僱員喪失工作能力的百份比,並發出評估證明書 (表格7或8)。
4. 若受傷僱員反對判傷結果,可於證明書發出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列明反對理由,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並將副本交予僱主。
5. 勞工處會再次安排判傷,並重新發出評估證明書。
6. 如僱主及受傷僱員雙方都接受判傷結果,僱主便須於21日之內,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金額及醫療費用,若僱主逾期支付,須額外支付附加費。但如果受傷僱員仍然不滿意第二次的判傷結果,可於6 個月之內向法庭申請覆核。受傷僱員通常須另找私家醫生評估其喪失工作能力之百份比數。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主要補償項目:    


1 (A)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 以已故僱員的年齡分級及其每月收入 (設有一個最高限額 - 於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 : 上限為$28,360,而於2019年4月26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 :上限為$30,530) 作出計算。年齡越大,補償金額越小。但設有最低補償金額 (於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最低補償金額為$408,960,而於2019年4月26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最低補償金額為$440,200)。

計算方式如下:

✓ 40歲以下 - 84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40歲至56歲以下 - 60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56歲或以上 - 36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殯殮費用

✅ 醫護費用

任何人士已預先支付死亡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均可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相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的費用設有上限 (於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 - 上限為 $83,700。而於2019年4月25日後遭遇工傷意外,以 $87,330 為限)。

1 (B)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作計算。與致命個案相似,每月收入都設有同樣的上限,但最低補償金額就有所不同(即是: 於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最低補償金額為$464,360,而於2019年4月26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 :最低補償金額為$499,840)。

計算方式如下:

✓ 40歲以下 - 96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40歲至56歲以下 - 72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56歲或以上 - 48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1 (C) 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視乎僱員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並參照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按比例計算。

計算方式如下: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X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附註: (1) 若受傷僱員必須依靠他人照顧才能進行日常的生活活動,或須裝配義製人體器官 (例如義肢) 或外科器具 (例如假牙、助聽器),便可獲得額外的補償。

附註: (2) 香港有案例指出: 如一名僱員因工傷意外索償,而其永久傷殘是由於工傷及僱員自己本身原有的疾病而造成,法庭在計算有關工傷賠償金額時,是無須扣除傷者受自己本身原有的疾病影響下所受損害的數額。即是僱員之工傷賠償,是不會因為其原有的疾病而受影響 。

2. 工傷病假錢

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如經註冊西醫、註冊中醫、註冊牙醫證明僱員必須缺勤,受傷僱員在這期間會被視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主便須支付工傷病假錢予受傷僱員。工傷病假錢應於僱員的正常糧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七日仍未支付工傷病假錢予受傷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工傷病假錢的款額計算方法是: (在意外發生時僱員的月入 減去 在意外發生後僱員的月入)x 4/5。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收入包括現金工資、因意外而令受傷的僱員不能享用的福利、經常性超時工作補薪、花紅、津貼小賬等等,但不包括間歇性超時工作補薪、非經常性的賞金、交通津貼或特惠金、或僱主為僱員所付的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根據法例規定,計算工傷病假錢時,每月收入最低為 $4,500。

僱員可獲最多24個月的工傷病假錢。當僱員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時期超過24個月,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期限,但該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

3. 醫療費

條例涵蓋的醫治類別包括註冊西醫、註冊中醫、註冊牙醫、註冊物理治療師、註冊職業治療師或註冊脊醫給予的醫治。

受傷僱員可申索的醫療費用上限:

✓ 受傷僱員為住院病人進行醫治,每天費用:$300
✓ 受傷僱員為非住院病人進行醫治 ,每天費用:$300
✓ 受傷僱員在同一天為住院病人及非住院病人進行醫治,每天費用:$370元

僱員補償申索的解決方法:

1.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受傷程度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僱主應於糧期日直接支付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予受傷僱員。如僱主拒絕支付,僱員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索償。
2.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受傷程度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僱主及僱員雙方可按法例直接互相協議決定補償及清付補償金額。僱主應於糧期日或糧期日之前支付工傷病假錢 及醫療費用予受傷僱員。
3.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7天:
(a) 僱員只有工傷病假
在僱員辦妥工傷病假跟進手續後,勞工處處長會向僱主及僱員雙方發出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b) 僱員的受傷程度相當可能會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僱員須接受判傷,而表格5須待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8)後才發出。

若僱主及僱員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可以在表格5簽發後14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反對書副本須送交另一方。勞工處處長會對評估結果作出審核,並會向僱主及僱員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

僱主必須在表格5或表格6發出後的21天內,將補償款項支付給受傷僱員,否則須另外支付附加費給僱員,僱主如無合理辯解,拖欠補償款項或附加費用,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如僱主拒絕支付或拖延,僱員可在區域法院向僱主索償。索償必須在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否則,法庭有權拒絕接受索償申請。另外,僱主亦應在接獲僱員書面要求索還醫療費用的21天內支付有相關醫療費金額。

騙取工傷

如果僱主對僱員的工傷成因有懷疑,應聯絡受傷僱員了解有關意外,並向目擊證人查詢情況。亦可以向僱員的主診醫生索取相關醫療報告,並且聯絡保險公司作出跟進。如搜集所得的的證據顯示有詐騙成分,應盡快交給警方調查。

工傷詐騙案例 — 廉政公署起訴一名司機,使用一名註冊中醫師發出的虛假醫生證明書及醫療服務收據,詐騙病假及工傷賠償金額共約 96,000元。最終,司機被判入獄九個月。而註冊中醫師則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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