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 (俗稱: 平安紙) 的好處及其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遺囑用以列明一個人去世後,其遺產將如何被分配。 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死者之遺產分配及管理將依照無遺囑繼承法處理。因此,訂立遺囑的好處是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去分配資產。
訂立遺囑 (俗稱: 平安紙) 的好處及其應注意的事項

誰人可以訂立遺囑?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 (俗稱: 平安紙)。遺囑用以列明一個人去世後,其 遺產 將如何被分配。

訂立遺囑的好處:

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死者之遺產分配將依照 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這未必是死者生前的意願。因此,訂立遺囑的好處是:

✅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不平均地留給他/她的親人,甚至可以排除某些親人繼承他/她的遺產;
✅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留給一些與他/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及慈善機構;
✅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其遺產;
✅ 如果受益人未滿18 歲,一般而言,其遺產會先被托管至受益人年滿18 歲。但若立遺囑人擔心受益人太年輕便繼承遺產,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上列明,受益人須在年滿例如: 30歲方可繼承其遺產,但期間受益人可取得小量現金,作為日常生活及學費開支;
✅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上指定特定人士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歲)的監護人;及
✅ 避免爭產糾紛。

雖然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留給一些與他/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人,但根據 香港法例第481章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法庭可命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合理數額) 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使他們能以維持生計。

怎樣訂立遺囑

1. 遺囑簽署: 遺囑須由立遺囑人簽署或於立遺囑人在場及 指示下由另一人代簽(不建議代簽除非別無選擇!); 及
2. 簽署方式: 立遺囑人須在兩名年滿 18 歲的見證人同時在場下簽署遺囑,該兩名見證人亦須於立遺囑人面前在遺囑上簽署,而所有簽署應置於遺囑的末端。

請注意以下兩點:
(i) 遺囑必須寫上日期;及
(ii) 根據 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第10條,見證人及其配偶不可以是遺囑列明的受益人,否則該受益人將不能獲取有關遺產。

雖然自行訂立遺囑是可行的做法,亦可節省律師費用。但遺囑爭議經常發生,為免遺囑的有效性被質疑,由律師草擬遺囑是最穩妥的做法,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甚至官司的發生。

推翻遺囑有效性的最常見理由:

立遺囑人年事已高或患有其他可能影響其精神狀況的疾病,例如曾經中風、患有老退化症等等,以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之時精神錯亂為理由,質疑遺囑的有效性,並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

解決方法:
醫生證明 — 在訂立遺囑之時,應該先聘請醫生作檢查並紀錄當時的精神狀況。

結婚及離婚會否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有證據顯示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

解決方法:
在遺囑內附加條文寫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但是,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 (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可否用遺囑處理長命契的物業權益?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 即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過世,其物業權益便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不能以遺囑的方式將物業權益轉至到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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