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 - 是否必須分一半身家 | 公平分配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案件中,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而雙方不能達成分配協議,便可要求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法庭可以依據英國案例所訂立的公平分配原則,即是: 除非有其它好的理由,否則離婚雙方可平均分享婚姻資產。
離婚財產分配 - 是否必須分一半身家 | 公平分配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命令

於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夫妻雙方的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之外,海外資產亦需計算在內。而財產分配的爭拗通常都能夠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十宗案件有七至八宗如是。但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而夫妻雙方不能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便可要求家事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在裁決如何作出財產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產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徹底分清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 “徹底分清” 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徹底分清” 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或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可以重新開始新生活。當然 “徹底分清” 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方的財政狀況。

婚姻居所 - 法庭在離婚案件中怎樣作出分配?

因香港房屋短缺問題嚴重及房屋價格十分昂貴,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往往最大的爭拗便是婚姻居所怎樣分配。在審理婚姻居所的分配,法庭將會考慮很多因素,例如: 有關家庭的需求、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工作能力、居所之業權性質、年幼子女將跟隨那一方同住等等。法庭必須顧及的事宜,已列明在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

在審理婚姻居所的分配,法庭的權力很廣泛,最常見是:

✅ 將婚姻居所出售,出售後所得之款項將會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便由法庭決定分配之數額。法庭會考慮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等等因素來決定雙方應得的金額。

✅ 將婚姻居所業權轉讓予另一方,如 子女撫養權 判給妻子並會和妻子同住,法庭通常便會將婚姻居所轉讓給妻子,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如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妻子應獲得的數額以致對丈夫不公平,法庭便可能要求妻子支付一筆款項予丈夫作為補償以示公允。如妻子沒有能力作出補償,丈夫可以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會產生另一問題,就是: 如居所仍然是按了給銀行,將如何作出適當的按揭還款安排? 如任何一方有能力贖回居所的按揭,問題便得以解決,但如雙方皆沒有能力贖回居所的按揭,解決的方法便是將按揭轉至妻子名下 (當然要首先取得承按銀行的同意才可行),而由她負責每月的按揭還款。如需要的話,承按銀行可要求丈夫為按揭還款作出擔保。

✅ 雙方聯名持有婚姻居所,但只限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 擁有居所之佔用權,並於 (a) 雙方指定之日期將居所出售,或 (b) 妻子去世、 再婚或與別人同居時出售,或 (c) 最年幼的子女達到某指定年齡或完成其學業時出售。出售後所得之金額可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便由法庭決定分配之數額。

附註: 配偶在離婚時索取物業權益時,可向土地註冊處登記有關之 離婚訴訟,以便知會欲購買該物業的買家該物業的業權已是有所爭議,有待法庭判決。

公平分配原則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庭以往一向是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認為C. v. C [1992] HKLR 183 一案所訂立有關婚姻財產分配的「合理需要」原則已不再適用。香港法庭應該依據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cFarlane [2006] 2 WLR 1283 及 Charman v. Charman [2007] 2 FCR 217 所訂立的「公平分配」原則,即除非有其它好的理由,否則離婚雙方可平均分享婚姻資產,因而裁決妻子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這個50/50平分身家的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

可否利用「婚前協議書」及「資產信託」避開 "離婚時被分身家"?

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指婚姻雙方預早協定,在離婚後的財產怎樣作出分配。 其有效性要視乎簽署協議書時,是否符合以下各項要求:

✅ 雙方已索取法律意見,
✅ 財產擁有人已披露所有及全部財產,
✅ 協議書的內容條款是合理及公平,及
✅ 任何一方均沒有受到威迫或壓力下而簽署。

如符合以上四項要求,法庭一般都會接納協議書的有效性。但法庭是有酌情權作出接納或拒絕。舉例,如雙方簽署婚前協議書之後, 並於短期內 (如 2-3年) 離婚,在這情況下,法庭一般都會接納協議書的有效性。但假若在多年後 (如 10-20年) 才離婚,法庭是有酌情權拒絕接納。因為只是依據十多二十年前的協議書條款,法庭未必能夠適當地判定當時的條款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合理及公平。所以簽署婚前協議書及訴諸法庭的時間是一項重要因素,兩者相距越遠,法庭行使酌情權去拒絕接納婚前協議書的機會便越大。


資產信託

資產信託是指資產擁有人,將其資產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讓受託人可以依據信託的目的去管理該財產。近年很多人在結婚前成立資產信託,其個人目的是希望在日後離婚時,無需被另一方分身家。其原理是,當婚前的財產轉移至信託後,在離婚時,這些財產便不應被視為婚姻財產,從而令到另一方無權瓜分資產。

法庭會否接納要視乎成立該信託時的意圖。如果成立信託時的意圖是為了轉移資產,避免另一方在離婚時分身家。法庭是不會接納。而另一方可以要求法庭撤銷信託,將資產重新視為婚姻資產,以作出分配。

假若在離婚後才設立資產信託,而目的是為了避開 "被分身家"。在這情況下,法庭更不會接納,而資產追溯期可長達三年。

所以,法庭會否接納信託的有效性,設立信託時的意圖極為重要。


結論:

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分配資產的協議,法庭便會以公平原則作出決定。總括而言,法庭會以50/50 作起步點去分配雙方的資產,但法庭仍會作彈性考慮,以配合個別案件的情況。例如其細節、雙方的經濟及生活狀況、婚姻關係、婚姻持續期有多久、雙方對家庭的付出是否相等、雙方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等。所以最終的分配資產結果未必是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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