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在現實生活及互聯網站上發布誹謗性言論的法律責任

誹謗是指任何人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發布一些與事實不符且負面的陳述, 從而損害另一個人或另一間機構的聲譽。補救方法最主要是: 申請禁制令去禁止發布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要求損害賠償。
了解在現實生活及互聯網站上發布誹謗性言論的法律責任

誹謗的定義

誹謗是指任何人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發布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 (例如: 與事實不符且負面的陳述) 從而損害另一個人或另一間公司的聲譽 。誹謗可分為:(1) 永久形式誹謗,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言論或字句;或 (2) 短暫形式誹謗,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言論或字句。誹謗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法,香港的誹謗法源自英國普通法,以普通法的判例為主。

構成誹謗的要素

✅ 有關言論或字句具有誹謗意思;
✅ 該言論或字句已向第三者發布 (不論是一個人或是一群人);及
✅ 該言論或字句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發布誹謗性字句

在誹謗訴訟中,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已發布誹謗性字句,誹謗指控才能成立。甚麼是發布? 發布是指一個人將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透過書面或口述方式向第三者傳達。重複引述誹謗性的字句,亦算是發布,並會被視為新的誹謗行為,所以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所以,不要隨便在互聯網上轉載誹謗性字句。甚麼是誹謗性字句? 在社會上一般明白事理的人,以其合理的思維作標準,去量度該字句是否已經詆毁了其他人? 如是的話,該字句便屬於誹謗性字句。

在互聯網站上發布誹謗性字句

互聯網已非常普及,網上惡意人身攻擊日日可見,當中的字句或言論或涉及誹謗。網上言論是受到法律所規管,任何人把誹謗性字句或言論上載到互聯網上,都需要為發布誹謗性言論負上法律責任。轉載亦是一樣 (看上文)。受害人可要求法庭頒令,命令網站或其負責人披露誹謗發布者的身份,包括電郵地址、傳訊途徑、個人資料,與及誹謗留言的連線紀錄和瀏覽人次紀錄等等。

網站或其負責人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 如網站或其負責人不採取任何行動去刪除這些誹謗內容,便可能要為發布誹謗內容而負上法律責任。英國有案例指出,網站或其負責人作為掌握有關誹謗內容的一方,應被視為發布者而負上法律責任。

非故意的誹謗

如相關人士並非作者、或第一 / 主要發布者,《誹謗條例》第25條 就非故意的誹謗提供了抗辯理由,被告人須證明以下幾點:

他並非故意去發布關於另一人的言論或字句,亦不知道這些字句在有關情況下,可能會被理解成針對該另一人;或
這些字句表面上並不構成誹謗,而發布者亦不知道在有關情況下,這些字句可被理解成誹謗該另一人;及
發布者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去避免發布任何誹謗性內容;及
為避免或減低非故意誹謗的責任,發布者已按照《誹謗條例》第25條提出賠罪。

「提出賠罪」是指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給予正式道歉,但原告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這個賠罪。如原告人願意接受,被告人可以在報章上刊登一篇更正啟示及道歉聲明。此後,原告人便不可以再向被告人展開或繼續誹謗訴訟。

抗辯理由

(1) 有關字句或言論並無涉及或針對原告人;
(2) 字句或言論的實質內容和事實是真實及正確(即有理可據),被告人須要提出證據,證明所提及的字句屬實;
(3) 字句或言論屬於公允評論 ,是根據事實及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的評論 (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則須要法庭裁決);
(4) 有關發布行為受特權保障,可分為「絕對特權」及「受約制特權」
「絕對特權」- 例子: 司法程序上所發表的陳述。
「受約制特權」- 一個人在履行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時,向另一人作出陳述,而有關資料會影響該另一人的利益,或該另一人亦有責任去了解有關事情。被告必須證明,所發表相關的言論時是出於善意。案例: 陳茂波夫婦曾在誹謗案中以「受約制特權」作抗辯理由

(5) 發布有關誹謗事情已獲得原告人批准;
(6) 已按照《誹謗條例》提出賠罪 (看上文);
(7) 非故意的散播 (看上文);及
(8) 道歉 - 被告人須在原告人展開法律訴訟之前,先行作出道歉。

以上 第(6) 、 (7) 及 (8) 項的抗辯理由只可以作為評估賠償時的求情理由。如被告人承認誹謗責任,可以考慮用作減低賠償金額。

誹謗的賠償

原告人可以在香港區域法院 (賠償金額上限為一百萬元) 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展開誹謗訴訟。

法律上的補救最主要是: (1) 申請禁制令 去禁止發布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 (2) 要求損害賠償,即要求發布人向原告人賠償金錢損失。在評估誹謗案中的賠償金額時,法庭需要考慮誹謗的嚴重程度與及其他因素,包括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對原告人在情感和聲譽上造成的損害、發布內容的廣泛程度等等。如案件屬於永久形式誹謗,法庭會假定原告人已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如案件是屬於短暫形式誹謗,原告人便需要證明自己蒙受甚麼損害 (經濟或非經濟損失),除非有關陳述聲稱 (A) 原告人曾干犯可被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B) 原告人現時患有傳染病;或 (C) 原告人不貞節或曾與任何人通姦;或 (D) 不勝任或不適合從事任何職位、專業、貿易生意或行業。

本港近年誹謗案件雖然為數不多,但其實有不少案件是訴訟雙方在開庭前已賠錢和解了結,原因是本港誹謗案件的 訴訟費用 昂貴及訴訟時間太長。

誹謗是刑事或是民事?

誹謗可分為民事及刑事兩種。根據 香港法例 第21章 《誹謗條例》第5條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其刑罰是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但不知箇中原因,從未見過政府使用這條例刑事檢控任何人。所以一直以來,大家所聽聞的誹謗案件都是由原告人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經 民事訴訟 向被告人索取賠償。

誹謗案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申請法律援助?

不可以,因為法律援助計劃並不涵蓋誹謗案件。但歐洲人權法庭曾指出,英國政府不提供法律援助予誹謗案的涉事人是違反了尋求司法公正。最後,英國政府修改法例,訂明在某些特別情況下,誹謗案的涉事人也可申請法援。香港是否應該同樣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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